[ 葉文炳 ]——(2003-7-4) / 已閱46959次
門——法院也希望在人們對案件關注熱情未冷卻時評判出是非的標準,從而通過訴訟
過程規范人們的行為和樹立法律權威。
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個沒有效率的司法。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案件以極快
的速度結案,無法讓當事人感到安全和可靠。未經公正的程序審理案件,似乎節約了
司法資源,而實際的后果卻常常是當事人纏訴不止,這樣反而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從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錯誤的裁判可能還帶給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危機,使人們
心目中的司法尊嚴受到損害。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僅不能及時解決沖突和糾
紛,而且會誘發社會的情緒和行為,導致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的加劇,是最沒有效
率的。不公正的司法,她的影響絕對不是僅僅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而是
使整體司法信譽度處于危機狀態。
3、在處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關系中應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公正和效
率是任何一個社會都必須信守的兩大價值,公正就是堅持法律規定,不能偏袒任何一
方當事人;效率則意味著作出迅速、公平、高質量的裁判。作為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
司法公正與效率可以和諧相處,但有時又相互對立。的確,人們期望通過細致、嚴謹
的訴訟程序,合乎法律規定的實體裁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同時,按部就班
、嚴格依從程序法進行的冗長的司法過程,又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損害了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之所以出現如此矛盾,是因為效率著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則著眼于
過程和結果,二者從不同出發點作用于同一對象,矛盾自然產生。沒有公正就沒有效
率,沒有效率就談不上公正,單純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對整個司法價值的損害,二者
應在更高層次上達到統一。 法貴效益,但不貴神速。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越有效
率,為福越多;相反,沒有公正,則越有效率,為害越烈。因此在設置司法效率時應
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價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
恒的生命基礎就在于它的公正性;效率則是以一種社會現實的經濟價值性而獨立存在
于司法活動中。
三、影響司法效率的因素
1、訴訟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規定更加細化,細化后的程序彼此間不能有效整
合,是直接影響訴訟成本和效益的原因。較長時間內,我國民事訴訟立案與審判、立
案與監督、立案與執行不分,法院內部機構職能交叉、權責不明、各自為政,審判管
理無序,既制約了審判效率,又增加了訴訟成本。監督管理的不力,很難實現對審判
工作的科學管理與決策。近幾年來我國大都數法院對審判流程進行了改革,實行流程
管理的方式,使立、審、執、監完全分立,各司其職,分權制約,改變了傳統民事訴
訟運用行政手段管理審判工作的模式,避免了法官權力的過于集中,同時又真正地還
權于合議庭,建立合議庭工作機制,保障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承擔司法責任,使
合議庭真正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審判組織。但在整個過程中,引導人們的訴訟程序應當
說大都還是在近幾年司法大力改革前設定的,雖然在《證據若干規定》實施后,對局
部的訴訟問題進行細化規定,但局部性訴訟程序的細化在某種程度上卻直觀地制約著
司法效率的提高,在具體的民事案件中,爭議事項特定的情況下,局部細化的訴訟程
序本身缺少統一性,這就要求訴訟主體可能多的訴訟行為,再加上各項程序之間的協
調性沒發揮出來,從而就加大了訴訟成本,有機統一的訴訟程序則將主體行為限定在
滿足達到訴訟目的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內,從而減少了訴訟投入。
2、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過于原則,訴訟周期過長,是直接影響訴訟成本與效益
的重要原因。《<民訴法>若干意見》對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過窄,過于原則,使大量的
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造成各種繁瑣的不必要的環節和步驟,使法官感到疲憊,使
當事人感到厭訴。從而造成了司法資源浪費和訴訟成本加重,降低了訴訟效率。而訴
訟周期是指訴訟程序啟動至終了的全過程,包括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排期、案件
的審理與裁判,強制執行等階段所耗時間的總和。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如果一切節約
都可以歸結為時間的話,那么,一般來說,在具體的個案訴訟中,所涉爭議事項特定
的前提下,訴訟所持續的時間越長,當事人和法院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就會越
多,訴訟成本增多,訴訟效益就會減少;反之,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益增大。我國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