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7-4) / 已閱46956次
《民訴法》雖然規定了審理期限,其目的是為了防止訴訟時間拖延。雖然法律對民事
案件規定應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但是,在審判實踐中,這些規定沒能很好地解決訴訟
周期拖延過長的問題。沒能成為行之有效地防止訴訟周期拖延過長的方法和制度。其
根源在于《民訴法》對訴訟中止的原因規定的過于原則。《<民訴法>若干意見》對簡
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定的過于寬泛,《<民訴法>若干意見》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復雜,需要轉
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條件是
由案件的復雜程度決定的。在審判實踐中,如何確定案件的復雜程度,沒有固定的標
準,這也為法官隨意以案件復雜為借口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相應的延長了訴訟
周期。《民訴法》對法院院長審批延長審限的理由沒有限制。《民訴法》第一百三十
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這是一條彈性條款,人民
法院認為應當中止訴訟的,就可以中止訴訟。則為法官延長訴訟周期打開了方便之門
。一旦案件接近審限期,又不能在審理期限內審結案件,法官即可隨意依據訴訟中止
彈性條款的規定,訴訟中止此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結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
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批準。對于訴訟中止后的案件及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在適用普遍程序審理
過程中,仍不能按法定的期限審結案件,還可以報院長審批延長審理期限。法院院長
既可以以案件有特殊情況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使案件往往被拖延審理,甚至達幾年之
久,使審判周期處于惡性循環狀態。在這樣的情況下,加上有些審判人員的有意拖延
,訴訟效率低下那將不可避免的事。
3、當前訴訟制度對司法效率提高的一些影響。一方面是法律規定的一些制度影
響了訴訟的效率,由于民事訴訟法以及當前的證據規則,對于反訴以及增加訴訟請求
和追加當事人沒有時間限制,于是當事人依據法律提起反訴、增加訴訟請求、追加當
事人致使訴訟不得延長,司法效率無法提高。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中增加訴訟請求或者
提出反訴,為了公平,讓另一方實現對等的防御,需要給當事人充足的答辯時間。另
外還有追加當事人等情況,使訴訟不得不延遲。
另一方面是法院審判機制制約了司法效率的提高。(1)合議庭的因素。合議庭的人
員意見不一致,各持己見,需要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只有審判委員會做出決定,合議
庭才能據此做出判決。(2)注重調解的因素。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
方式,提倡調解,加大調解的投入,是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容易出現所謂的錯案
。但是這種對調解的傾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庭宣判的適用。主審法官為減少當事
人上訴,害怕錯案追究等因素,對案件久調不決,忽略了司法效率,影響了當庭宣判。
(3)法院缺乏對于當庭宣判鼓勵以及定期宣判的制約。
4、審判監督制度的無序化,也是決定訴訟效率高低的因素。在我國審判監督制
度中,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提出申訴、再審的主體、時間、次數、審級沒有嚴格限制
,導致無限申訴、無限再審。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假如有這樣一起申
訴案件,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訴,原審法院立案審查后,駁回申
訴。當事人又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通過審查,認為有一定道理,函轉
原審法院復查,原審法院復查后再次駁回申訴。當事人不服,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
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上一級法院根據程序規定,又交給下級法院,下級法院再審
后,認為原判正確,又維持了原判。當事人又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等等。循回往
復,使當事人在幾級法院之間來回奔波。有的案件歷時十幾年,有的案件先后判決、
裁定多達十幾次,使當事人不斷的申訴,不斷的再審,最終沒有一個確定的結論,增
加了當事人的訴累,耗費了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時間、精力。降低了審判效率
四、建立符合現代司法運行機制的效率體制
科學化的審判管理機制是司法走向公正與高效的必由之路,在我們設想建 立一種
司法高效的運行機制時,應當明確司法的公正問題是含非經濟因素效率問題,實現司
法公正與高效,也可以說是實現有效率的司法。要創立有效率的司法,必須從解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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