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緣求 ]——(2012-7-20) / 已閱25295次
《為什么說丁金坤律師錯了?——也論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歸屬》
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 周緣求律師
一、問題之提出
近日,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斯偉江律師在微博上發布了杭州某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將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一石激起千層浪,網絡評論如潮,持異議者居多。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兩度發表博文,反對法院判決。雖然杭州法院的判決理由并非無懈可擊,但本人認為,丁金坤律師的觀點、思路和理由更是錯漏百出,特撰文予以批駁。
二、杭州法院將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的判決理由
根據丁金坤律師在博客中轉載的部分判決書照片,杭州法院的判決理由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子女尚年幼未出資的情況下,如果產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的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因不動產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物權的依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而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房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因此原告要求對包括該二套房屋在內的涉案房屋按照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丁金坤律師的觀點
2012年7月7日,丁金坤律師在新浪博客上發表博文:“杭州奇案討論:小孩的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認為該判決站不住腳,其理由為:
第一、關于登記在小孩名下的房屋歸屬。根據《物權法》規定,登記是誰就是誰,并無爭議。父母把房屋登記在小孩名下,就是把房屋贈與給小孩,且已多年,不得撤銷,家庭共同財產已轉為小孩個人財產,何以再分?如果可以再分,那是廢了物權法,房屋登記人不算數了。且推而廣之,不僅小孩,其他登記在民事權利能力欠缺人名下的房屋,是否都是家庭共有財產呢?再次,實踐中存在為轉移資產而把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情況,然而這是要舉出充分證據來證明的。就該案而言,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而法院照抄網上的觀點下判給男方,不可思議。
此后,丁金坤律師又于2012年7月14日再次發表博文:“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歸屬以及份額討論”,再次反對杭州法院的判決,其主要觀點和理由為:
關于未成年名下的房屋歸屬,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屬于未成年個人財產,理由是根據《物權法》,登記是誰即是誰。既然父母把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則是贈與,為維護未成年人權益計,此贈與不能隨意撤銷。另一種意見是,雖然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但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因為未成年人是沒有購房能力的,如果要認定是未成年人個人財產,則要舉證是出于父母的贈與。
本人同意第一種意見,物權以登記為準。如果按照第二種意見,則是離開法律去談法理,且造成物權登記不算數,自損法律。在舉證上,既然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自可推定為贈與,無需舉證,只有認為不是贈與,而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譬如轉移資產的、錯誤登記的),才由主張方舉證。所以第二種意見的舉證責任倒置是錯誤的,而之所以會產生這錯誤,是因為還是沿襲民法通則的思維(以貢獻力來看分配財產份額),沒有看重物權法。
四、一駁丁金坤律師——不動產登記是否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唯一依據?不動產登記簿是否具有絕對的證明力?
1.《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程序,說明不動產登記可能會存在錯誤。
《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但是,不動產登記簿是否具有絕對的證據力?當事人能否通過提供相反的證據否定和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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