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玉熹 ]——(1998-8-4) / 已閱86591次
論物權法定主義
楊玉熹
目錄
引言
物權法定主義的內容及原因
物權法定主義的內容
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因
物權法定主義的現實原因
2、物權法定主義的理論原因
物權法定主義的演變:對物權法定主義的合理性與局限性的剖析
對物權法定主義的合理性的一個總結
維護法律的穩定性
維護交易安全、減少交易費用
體系化中的合理性
物權法定主義的局限性
物權法定主義的緩解與克服
現有民法學說對物權法定主義的檢討
對物權法定主義僵化的克服
對物權法定主義的理論總結:法學觀念和技術上的檢討
物權和債權:財產權利的兩分法及其檢討
國家主義的法律觀及其檢討
形式主義的方法論及其檢討
美國《統一商法典》制度安排的啟示
物權法定主義與我國立法
我國財產權法律制度的現狀
立法
民法學說
我國財產權法律制度的利弊分析
立法技術方面
立法權力分配
財產權法律制度的內在構造
結論:法律的穩定性與靈活性
引言
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系大陸法國家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F代物權法的結構,也是建立在物權法定等幾項基本原則之上。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在物權法領域居于重要的地位。
物權法定的基本內容,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法律規定以外的物權。物權法定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起到了限制作用。
物權法定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動因。物權法定對物權種類和內容的限制,穩定了社會經濟關系,減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物權法定主義也暴露出越來越嚴重的弊端,其給物權法帶來的僵化損害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因而物權法定主義僵化性的緩和便作為一個問題在采行物權法定主義的國家提了出來。
如果我們從世界范圍內來考察就會發現:物權法定主義并不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現象,而是采行德國模式民法立法的國家所獨有的現象。這表明,物權法定主義及其問題的產生有著深刻的理論根源。
在我國,并不存在一個單獨的物權法體系,現行法律中也沒有關于“物權法定”的規范。但與此相對應,民法學說上則將物權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加以研究,物權法定作為一項傳統的民法理論,也被民法學說所普遍接受。
目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物權法的起草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物權法當中,物權法定主義的取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因為它不僅關系到對現有物權種類的梳理,而且是一個與民法立法模式以及基本的民法觀念相關的問題。
本文擬從物權法定主義的內容出發,探討其制度起源的原因,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與局限性,并對其所隱含的法律觀念進行檢討,以為目前的中國立法提供一個背景性的觀照。
物權法定主義的內容和原因
(一)物權法定主義的內容
物權法定主義的一般含義,是指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民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以外的物權。物權法定主義,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是民法法系所特有的現象,而且就其存在而言,也是存在于民法典的編制體例之中,而且是存在單獨的物權編的情況下,存在物權通則的情況下,物權法定才作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顯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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