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17-7-20) / 已閱23561次
法院民事執行的司法性與實際操作
一、民事執行的定義
執行,原義是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將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而依法進行的活動。包含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等,執行的主體涵蓋公安、檢察、法院、監獄等機關。
法院的民事執行,也稱民事強制執行或者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執行根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活動。
我國民事執行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民事執行程序共35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關執行程序的有50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有137個條文,還有其他民事執行的司法解釋等等,因其規定均是依照我國國情及執行需要而制定,現代生活中還將陸續出現許多執行新問題,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可以預見,執行條款還會繼續增多。所以,執行法單列為勢所需。
民事執行中,有權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稱為申請執行人;對方當事人,稱為被執行人。由于申請人在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中是債權人,而被申請人則是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所以,執行當事人雙方也分別被稱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另外,在執行中還涉及到案外人,第三人及協助執行人等。
具體而言,民事執行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一)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進行,在我國是法院,具體一般是執行局負責。
(二)以存在執行根據為前提,一般是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的公政文書等。
(三)經債權人申請。
(四)是國家使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強制性是民事執行的根本特性。
(五)一般是實現已確定的私權的程序。原先有段時間說是政府拆遷也歸法院強制執行,但是考慮到拆遷的特殊性及復雜性沒有歸口法院,顯然是符合當前執行的立法及司法精神的。
二、民事執行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民事執行做以下分類:
(一)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
這是依據執行的效果所作的劃分。
1、保全執行是指維持債務人財產現狀,以保證將來的終局執行的執行。比如對債務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的行為。
2、終局執行也稱滿足執行,是指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實現或者滿足的執行。比如依據確定的給付判決所為的執行。民事執行原則上指終局執行,保全執行為其例外。
(二)金錢執行與非金錢執行
這是根據執行根據所載債權的性質所作的劃分。
1、金錢執行是指實現執行根據上所載金錢債權的執行。為滿足金錢債權的請求權,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或者人身進行執行。
2、非金錢執行是指非為實現金錢債權請求權而進行的執行,包括交付物的請求權的執行和完成行為的執行。金錢執行與非金錢執行,因實現的權利性質不同,二者的執行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直接執行、間接執行與替代執行
這是以民事執行方法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1、直接執行是指執行機關直接以強制力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執行,如查封、扣押、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并以拍賣所得價款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2、間接執行是指執行機關不直接以強制力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而給予債務人一定的不利益,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執行。如拘留債務人或者拘傳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
3、替代執行是指執行機關命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由債務人負擔費用的執行。
(四)對物執行與對人執行
這是以執行標的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1、對物執行是以債務人的財產權為執行標的。
2、對人執行是以債務人或者應當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的身體、名譽或者自由等為執行對象,從心理上迫使其履行債務。
對物執行中有執行標的物,而對人執行中卻無執行標的物。現代社會尊重個人人格,民事執行以對物執行為原則,對人執行僅為輔助財產執行的特殊方法,屬于例外規定。
(五)個別執行與一般執行
這是以執行債務人財產范圍為標準的劃分。
1、個別執行是指債權人為滿足或者保全其個別債權,而對債務人財產所為的執行。個別執行的實施,無須債務人不能清償。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民事執行即為個別執行。
2、一般執行是指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所進行的執行。如破產程序。
三、民事執行中應該貫徹的的幾個原則
(一)公平正義原則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會標準、正當的秩序合理地待人處事,是制度、系統、大型活動的重要道德品質。公平包含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正義包括社會正義、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等。公平正義是每一個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因此,許多國家都在盡可能加大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力度的同時,高度重視機會和過程的公平。構筑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需要全社會進行長期努力,要提高全體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質,使人們有渴求公平正義的意識、參與公平正義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義的行為。
曾有執行法官在執行一民間借貸案件時,申請執行人唐某說被執行人鄭某(系一名跑城鄉的公交車司機)的女兒談了個男朋友劉某,這個男朋友劉某家里很有錢。只要對鄭某拘留,劉某就一定會拿錢出來替鄭某還錢。由于被申請執行人經常打電話并表示要信訪的情況下,對鄭某先行拘傳,鄭某的準女婿劉某是到了法院來了,但一聽說要還8萬元錢本金及相應利息,就退卻了。承辦人最后將鄭某拘留了。幾個月后的一天,承辦人坐公交車到法院上班途中,司機與旁人談起他一司機同事讓法院執行的沒有工作,現失業在家,日子過得比較艱難。其實本案是不應發生的,正常途徑是凍結并提取鄭某在車站的工資收入,在保留鄭某及其需要撫養、贍養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的情況下余款用于歸還欠款。當然,鄭某如果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我們也可執行。
(二)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許多國家行政法上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學界通說認為,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民事執行中比例原則是指執行權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據這一前提外,執行主體還必須選擇對當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比例原則對我國民事執行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筆者2013年執行一個批量執行案件。2012年8月份左右,一輛旅游大巴在途經江西鷹潭市高速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與一輛集裝箱貨車相撞,致使客車上9死亡,30幾人受傷。判決后,旅游大巴所在的公司依法履行了判決。貨車實際所有人朱某、楊某及該貨車牽引車掛靠的A公司、集裝箱所有人的B公司承擔賠償連帶賠償責任,但拒絕履行。執行人員查明貨車司機李某、楊某在經營貨車當中二年內發生3起交通事故,已家徒四壁,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人員在對A、B公司凍結銀行帳號后,B公司同意履行判決義務,但需與A公司分擔賠償責任2377969.62元(該款為除去保險公司理賠后尚未支付的款項)。執行人員通過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協助執行,將A公司的兩輛集裝箱貨車扣押至常山縣法院指定的停車場內。A公司法人向法院提出將自己所有的兩處位于南昌市區的房產擔保,讓其先將車輛取回運營,保證在兩個月內將執行款全部履行完畢。當時執行人員考慮到車輛運營等各種原因,同意了被執行人A公司的申請,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A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同時與B達成了履行份額協議,讓案件圓滿完結。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
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一項基本原則,作為市民社會必然的道德信條,必然關系著一個時代一個國家,一個法律系統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基本態度。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斷加強的趨勢,成為整個民法領域得"帝王條款"。
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具體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會產生模糊性。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確定性。而在民事執行中毫無疑問也應始終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如民事執行中的執行和解、執行擔保等等都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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