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17-7-20) / 已閱23655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5、執行被執行人配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6、被執行人失信信息公開與共享
(1)、《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a失信信息公開;b納入政府政務公開;c信用信息共享;d共享體制機制建設
(2)、《關于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絡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
a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b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c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d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
e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7、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部分法院創新措施)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現在有些地方高速公路收費處在車輛路過交費時會顯示并播報該車輛被查封的信息,我有一熟人借了朋友一輛車去接生意伙伴就碰到過,當時場景非常尷尬。
8、禁止失信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部分法院措施)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范圍。
針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各種限制措施,已經織成了一張大網。各個部門通過緊密的聯合和豐富的執行手段,更加有力的打擊“老賴”躲避執行、規避執行的行為。 國家仍將進一步拓展和豐富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領域和懲戒措施,“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全方位聯合懲戒的局面將更加完善,使失信者無處遁形。
六、民事執行中應注意的幾個實務問題
(一)執行中的擔保問題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確有暫時困難,缺乏償付能力時,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得以實現,其本人或第三人(即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加強執行中的擔保,成為緩解執行難的一種有效方法。它既可以使執行個案從“死案”變活案,也可以讓被執行人得到緩和的機會。既能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成和解協議的達成,又對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當地穩定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執行擔保應注意審查以下幾點:
1、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擔保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首先是要審查案件是否需要執行擔保,如果不存在需要擔保的情形,則應不準于當事人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4條要求,可以由被執行人或低收入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書面作擔保。
2、有確定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
擔保財產的價值應當與履行義務標的額相當,以保證依法處理擔保財產時能切實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對提供擔保的被執行人或第三人解釋清楚有關法律規定,實行擔保自愿原則。執行法院應在一定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公示對該擔保財產采取的擔保措施,以維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杜絕產生新的有關擔保財產的糾紛,以最大限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3、核實被執行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是否產權清晰、有無糾紛、有無抵押、質押等行為、有無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執行標的是否在國家允許的擔保范圍內,擔保物用于擔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審查擔保人是否有擔保能力。
第三人書面作擔保的,應核實其身份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并確認有無提供擔保的經濟實力即履行能力,確保擔保有實效。
5、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我們碰到過老賴提供的擔保人同樣是老賴的情況,所以建議還是在執行系統中查詢下被擔保人有無執行案件等情況)
執行擔保是財產的,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
6、出具擔保書。
7、必要時應對擔保人做擔保筆錄,明確擔保應負擔保義務與責任。
其內容應包括:a.第三人的基本情況;b.擔保對象即給誰提供擔保;c.擔保責任即一般責任或連帶責任;d.擔保范圍即部分擔保或足額擔保;e.履行義務方式即分期履行義務或一次性支付;f.擔保時間即履行義務的時間約定;g.違約責任即違約后按分期履行金額承擔擔保責任或一違約則承擔全部義務的保證責任,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h.體現擔保自愿原則。必要時應對擔保人做擔保筆錄,釋明擔保應負擔保義務與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暫緩期限、暫緩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一套房執行
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其中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筆者所在的法院在上述規定出臺后,按省高院的要求,已先后執行一套住房的執行案件30多起,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執行方案:
1、先行查封,調查房產的價值及使用情況,包括是本人居住,還是親屬或者租賃給他人居住。在實現抵押權時,如有租賃的應對租賃情況進行審查,并對租賃權(在抵押權之后的)依法進行滌除。
2、發出并張貼通知(視情況可多次發出通知),通知被執行人或實際居住人與法院承辦人聯系,并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騰房或提出執行異議。
3、張貼公告,告知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騰退房屋,如未按規定時間騰空房屋,將在限定的時間期滿明強制騰空房屋。
4、如需強制騰退房屋,則應制定強制房預案,并通知人大、政協、檢察、公安、電臺、醫院等相關人員到場。按照執行預案強制騰房,并拍攝視頻刻錄成光盤,制作筆錄由在場人簽字后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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