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17-7-20) / 已閱23654次
(2)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由人民銀行實施。
(3)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銀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監會、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實施。
(4)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5)限制設立保險公司。
(6)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保險公司。
(7)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8)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9)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10)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從嚴審核。
5、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享受政府的補貼、設備資金支持、優惠政策等
(1)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2)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其享受該政策時審慎性參考。
6、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由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7、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
(1)限制擔任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2)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8、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信息
(1)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2)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9、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評社會榮譽或獎項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10、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某些商業行為
(1)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2)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
(3)查詢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等信息;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1、查詢各類資產的登記信息
(1)查詢漁業船舶登記信息。
(2)查詢客運、貨運車輛登記信息。
(3)查詢律師登記信息;限制參與評先、評優。
(4)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四)其他特殊執行措施
1、芝麻信用會同各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征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游、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2、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2013年7月31日, 最高院(2013)執他字第14號函關于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可強制執行的答復中明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執他字第00050號《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中所述事實情況,被執行人吳某某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3、執行離退休被執行人的離休金或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準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準確定。
4、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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