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5) / 已閱74895次
范性文件。還有一些立法設定權,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執
行權等則只能由法律設定,不能授權其他國家機關。這屬于絕對
保留的情況。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則。
其次,關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
分體現民意的重要保障,為此,必須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
關鍵在于設置聽證程序。一切與公民權利、利益有關的立法,都
必須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專家的論證意見。立法要聽取和尊
重人民群眾的意見,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
再次,關于行政立法的監督。廣義的監督包括法律解釋、糾
正行政立法與法律不一致,以及解決行政立法特別是規章之間的
沖突等問題。目前,行政立法與上位階法律規范不一致,以及規
章之間的沖突,都比較嚴重。立法解釋跟不上實際需要,這就需
要有監督和解決沖突的原則和機構。憲法對立法監督機構是有規
定的,但實踐中難于啟動。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就難于
啟動。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認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設立專門的
解釋法律和解決沖突的機構,二是如何啟動監督的程序問題。
2、行政執法行為,又稱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范圍更廣,法
律制度也更多。但從公民的角度說,無非就是權利性和義務性兩
大類。權利性行政行為,包括賦予公民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如許
可;或為某種行為的資格,如律師資格;也可能是在公民違法的
情況下依法剝奪其某種權利,如吊銷執照。義務性行政行為主要
是依法使公民承擔某項義務,如納稅;或依法免除某種義務,如
免稅。據此,下面介紹幾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常適用的法律制
度。
(1)行政許可制度。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
書面證照和其他方式允許其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
某種資格和能力的行為。
許可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國家為維護經濟秩序和
社會秩序,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公民權利
等而設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制度,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重視和廣
泛運用。
許可的本意是禁止的解除。對一般人都限制或禁止,但對符
合條件者解除限制或禁止。如對一般人都禁止駕駛汽車,但對取
得駕駛執照者卻允許開車,就是一種許可。駕駛汽車需經許可,
其原因在于,駕駛汽車可以大大提高行動效率,因而給汽車駕駛
者帶來利益;但駕車有潛在的危險性。許可的目的就是控制其危
險性。
許可因其控制程度的不同而有特別許可,如佩槍許可;一般
許可,如采礦許可;以及符合公開、法定條件即可登記的許可等
,還有各種專業資格的設立和取得制度等等。近年來還建立了一
大批與許可相聯系的各種年檢等檢查制度,我國已在廣泛的領域
里建立了許多許可制度。幾乎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都無不規
定各種批準和審批制度。很多許可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
用,但由于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許可法,因而各個領域許可
制度的建立顯得無序,甚至出現某些混亂。一些并不需要許可的
事項,紛紛被規定必須經某些行政機關“批準”。其中特別值得
注意的是許可與收費的聯系,一項許可、批準、年檢,就要收費
若干,成為某些行政機關創收的手段之一。也許這正是出現亂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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