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彥敏 ]——(2001-5-31) / 已閱75100次
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雹苡纱硕f明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
必須分立。這就是“三權分立”中的所謂“分權”思想。“三權分立”
的另一重要思想是互相制衡。國家權力的分立并非彼此孤立。分權本
身并非目的。三權分立旨在三權制衡。分權實為實現制衡之格局,制
衡實乃分權之目的———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防止權力之濫用。因
此,“三權分立”學說又可稱為“三權分立制衡”學說,或許,后一
種稱謂更準確、全面地概括出了該學說的內涵。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問世之后,在西方國家引起極大反
響并很快成為膾灸人口的理論,進而陸續為許多國家的立法所肯定和
吸收。其中,最早將該學說作為立法指導思想并將其作為憲法原則加
以確立的是美國。
在“三權分立”學說提出后不到三十年,美國即宣布獨立。其十
三個州中有十一個州相繼制定了以“三權分立”為原則的憲法。繼而1787
年簽署、1789年生效的美國第一部憲法也非常堅定地貫徹了“三權分
立”原則。美國憲法第1、2、3條的首句話語,僅以簡要說明美國的
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國會、總統和法院行使即清楚地勾勒
出美國憲法所奉行的“三權分立”原則,進而,又通過一系列的具體
規定滲透出三權制衡的要求和目的。分立的權力給予了每一種權力主
體為實現主體意志而行使權力的相應空間。同時,每一種權力主體對
權力的行使又體現著對其他權力主體行使權力的一定程度的制約。
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的憲法也都先后確立了三權分立原則,從
而使司法獨立成為三權分立中以權力制約權力的重要支柱。司法獨立
原則也由此而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所奉行的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而司
法獨立的核心內容即審判獨立。為此,許多國家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上
又明確規定了司法獨立或審判獨立。如法國憲法明定司法權屬于法院,
規定司法機關是獨立的機關,并同時規定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機關獨立
的保障者。⑤日本憲法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
憲法及法律的約束。⑥德國憲法規定,設立聯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
同行使審判權。并按照司法獨立的原則進一步規定:法官獨立,只服
從法律。⑦審判獨立原則的確立,為審判權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進而為
訴訟公正的實現提供了訴訟制度上的保障,并由此而成為世界各國普
遍奉行的訴訟原則。為保障審判獨立原則的實現,西方國家還確立了
諸如法官高薪制、終身制等一系列的保障制度。
二、獨立審判的現實分析
雖然我國并不實行三權分立,但獨立審判也是為我國憲法、法院
組織法、法官法以及三大訴訟法共同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⑧由此,
我們應該能夠感悟到我國立法對審判獨立的高度評價和重視。因此,
問題顯然已不在于我國立法是否肯定或重視審判獨立原則,而在于該
原則本身究竟蘊涵著怎樣的內容以及如何確保其真正實現。
長期以來,根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
何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法律規定,我國學術界的權威詮
釋主要是強調整個法院系統獨立于外部權勢和力量的干預,是“法院
作為一個整體行使審判權時獨立!雹岫裾J法官在法院內部的獨立,
認為“這種獨立不是審判員個人獨立,也不是合議庭獨立。”[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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