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7-5-25) / 已閱56089次
公司股權轉讓的主要風險是轉讓無效。導致股權轉讓無效的因素有很多,如:轉讓主體(出讓方和受讓方)、法律程序、登記手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股權轉讓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股權轉讓后沒有及時到工商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沒有經過外經委審批;國有股權出讓沒有經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辦理產權界定、登記并根據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交割單辦理股權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等情況均會造成股權轉讓無效,轉讓無效的直接后果就是受讓方不能實現收購房地產項目的目的。轉讓無效的風險完全可以通過受讓方及其聘請的專業人士的審慎行事得以避免。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轉讓生效后,房地產項目公司仍須對原有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即使受讓方與轉讓方之間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已明確雙方的責任分擔甚至原有債務的豁免。但是這種內部協議條款以及轉讓方的單方承諾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當債務人要求房地產項目公司清償債務時,房地產項目公司不能以股權受讓方與轉讓方約定的債務承擔方式為由拒絕承擔債務,而只能在對外承擔債務之后再由受讓方向轉讓方追償。因此,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對公司原有的、不可知的債務的承擔以及承擔之后向轉讓方追償不得的風險。為控制這一風險,股權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目標公司情況進行披露并承擔披露不實的違約責任。披露的內容是與公司相關的一切情況,主要包括有關出資、資產、債務、合同、擔保、專業資質等對受讓方利益產生潛在性影響的情況。若轉讓方披露的內容不真實或易產生誤導,受讓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為控制受讓方向轉讓方追償不得的風險,受讓方可事先要求轉讓方提供擔保或者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并留下一部分尾款作為進行股權轉讓潛在風險的保證金。
總之,在簽訂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重要條款是:公司信息的披露義務及披露不實的違約責任;股權轉讓方對違約責任的擔保方式;公司印章的移交以及移交前后的界限劃分;股權轉讓生效前后債務的承擔;合同的生效及公司股權轉讓的生效;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主體及時間。
(三)合同履行階段。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生效后,并不會自然發生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不過,在嚴格準備了前述的風險防范工作后,合同順利履行自然就是水到渠成的了。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為股權,轉讓方的交付義務實際上只是體現為對公司的一種通知義務,即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也應由公司辦理。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房地產項目公司將新股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股權轉讓生效,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至此,房地產項目轉讓正式完成,但是股權受讓方仍應當以房地產項目公司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
致謝: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朱樹英主任、江蘇金鼎英杰律師事務所車捷主任對本文助益甚多,在此一并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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