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宇航 ]——(2008-7-27) / 已閱65058次
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60日作出20日送達
(二)勞動爭議案件維權流程圖
雙方協商
調解委員會
調解
勞動爭議
發生
勞動仲裁
104日
法院一審
12個月22日
法院二審
3個月15日
勞動監察
60日內完成,可延長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協商解決。但協商、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除了上述流程圖的救濟方式外,勞動者的權利被侵害的,可以向工會、婦聯、共青團、法律援助機構等求助;如果是建筑行業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還可以向當地建設委員會投訴。
現實中農民工遇到侵權案件時,一般本能反應是找包工頭“論理”,因為包工頭是他們雇傭關系唯一可以“看得見”的一方。一般而言,對于比較輕微的工傷事件,包工頭還會選擇賠償來息事寧人,以便不影響工人情緒和工程進度,而對于比較大的工傷事件,或者發生欠薪事件時,找包工頭就行不通,通常遇到的情形是推諉責任——事實上農民工也很難明白他們與包工頭之間的關系以及錯綜復雜的包工關系。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于這些關系的規定不明晰,還有所謂的勞務和勞動關系之分,對于農民工來說,他們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即便簽合同時也很少去弄明白他們是與誰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原因沒有這能力也沒有去弄明白的興趣。調查顯示,農民工出外務工往往是通過老鄉介紹或者當地的勞務公司派遣,極少數是個人單獨去找。根據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2004年的統計,87.6%的農民工外出找工作是通過老鄉來介紹,即“老鄉帶老鄉”。 這表明,農民工外出打工仍然以地緣、親緣關系為主,缺少之間的組織關系。在這種情形下,造成了他們法律意識的淡薄,通過傳統鄉土觀念和倫理道德來維持他們對工作的認識。因此,大多數侵犯農民工權益案件發生時,他們通常希望能夠集體與侵權方協調解決,只是在這種方式無效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才會選擇流程中規定的各種途徑繼續他們艱難的維權之路。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