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宇航 ]——(2008-7-27) / 已閱65132次
A、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在提高繳費費率后追繳欠繳數額,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欠繳工傷費和滯納金并入工傷保險基金。
B、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為了降低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有效震懾用人單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責任,這兩種方式應同時使用。這種制度所帶來的積極效果不僅使絕大多數工傷農民工能夠真正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及時治療工傷,而且杜絕了工傷賠償執行難的問題,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維權成本。
(2)以總承包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根本上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問題。
根據《建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建筑工程禁止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與個人。盡管如此,據我們調查,包工頭承包或掛靠后變相承包仍然大量存在。包工頭大量存在妨礙了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認定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也使勞動保障部門很難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農民工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因此建議改變工傷保險繳費方式,確認建筑企業“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
國務院及相關部委為了解決由于包工頭存在而引起的農民工欠薪問題,明確規定了“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國務院轉發十六部委的《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都明確規定了“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由總承包企業負全面責任。在建筑等領域中層層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包工頭大量存在的情況下,這一原則對農民工追討欠薪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在工傷保險領域,同樣可以采用“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無論建筑工程經過幾重轉包、分包,也無論農民工是否跟隨包工頭打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責任一律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在建筑工程發包時一次性繳清,凡是在該工地打工的農民工都享受該項保險。北京市在2006年發布的《關于做好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以及《關于執行<做好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見》已對這種新的保險繳納方式進行了嘗試。
從具體操作來看,建設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在工程預算總造價中單獨列項,并作為專款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作為專款,及時以建設項目和總承包單位為名稱存入銀行指定賬戶,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總承包單位在與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時,應一并簽訂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其提交的“有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注明建設項目名稱的《社保登記證》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農民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只需證明其打工所在工地即可。這樣建筑業農民工在工地受傷后,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傷害為工傷的證明,社保部門經辦機構和該建設工地的總承包企業即應給付工傷農民工保險待遇的責任。在總承包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后,可以向分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追償。
以總承包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繳納工傷保險費,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建筑業農民工流動性大、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問題,將盡可能多的農民工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范圍內,并縮短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
(二)政府應重視支持、工會綜合協調、部門配合聯動,努力提高農民工素質。
1、職業技能培訓。一是工會要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首先,工會要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建立多層次的培訓體系,為農民工提供就業指導、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一條龍”服務。同時還要多渠道籌措培訓經費,解決好農民工“學得起”的問題,從源頭上幫他們解決就業問題;其次,工會在組織培訓過程中,要注重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勞務項目,打造具有當地特色的勞務品牌,形成品牌效應、規模效應,吸納更多的農民工實現就業。同時帶動更大規模的勞務輸出,實現農村勞動力輸出的良性循環。
二是政府相關部門針對農民工技能培訓實施發放補貼政策。即對企業集中進行培訓補貼。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勞動保障部門對培訓情況考核后補貼一定的培訓費用。企業農民工培訓按照費用分擔的原則,采取“三個一點”的方式,由企業、農民工本人以及政府財政各擔負一定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培訓,其所需經費從提取的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同時通過政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競賽,對參加競賽進入各階段的農民工選手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再有就是通過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資格證書的農民工給予一定的補貼;另外,凡是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鑒定的農民工,全面覆蓋給予一定額度的培訓費用補貼。
2、法律法規培訓,使農民工知曉勞動者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由工會組織農民工參與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同時政府予參加培訓的農民工以適當補貼,鼓勵農民工積極參加培訓,從而增強其保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和能力。
結束語
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容回避的是: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是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怎樣在制度層面推進農民工權利保護,將是我們面臨的重大社會課題,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農民工民維權遭遇現實中的困境,不僅僅是其自身的原因,更多層面是制度上的欠缺和執行上的不足。訖自今日,很多在一線的有著親身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律師一直在呼吁對有關制度進行調整或重構,不僅有著具體的理論指導,也有不少可行的改革的方案,我們對不同的方案意見進行梳理和系統化。我們希望有關政策部門對現有的有關維權制度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這樣不但預防了欠薪案件的發生,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欠薪問題,而且減少了勞動仲裁這一環節,提高了農民工自身維權能力,加強了政府預防和處理作用,大大降低了農民工維權成本。
需要強調的是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絕不僅僅是工作層面問題,即使花大力氣用各種手段解決了當前欠薪問題,但如果欠缺制度方面的改革,還將繼續產生如此大量的欠薪案件,所以制度方面的改革尤其顯得重要和迫切。
1 http://www.zhinong.cn/data/detail.php?id=6216,鄭功成 黃黎若蓮:中國農民工問題:理論判斷與政策思路,2007年 4月26日。
2 鄭功成:科學發展與共享和諧[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第421頁。
3http://www.scol.com.cn/comment/mtsj/20050613/2005613111242.htm,新浪網:1000億欠薪與3000億討薪成本,2007年4月21日。
4 http://www.weiquanlvshi.com/index.php3?file=detail.php3&id=802872&detail=1,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三),2007年4月21日。
5 該數據源于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調研報告。
6 本文在寫作中得到了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大力支持,不僅得到了具體翔實的資料,而且與律師探討使我們在實務方面受益頗多,文中所引具體案例如無特別說明,均來自該工作站的援助案件。
7 王全興、汪敏:“我國農民工社會立法初探”,《律師世界》2003年第5期,第4頁
8 鄭功成:“農民工的權益與社會保障”《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2年第8期,第23頁。
9 http://www.dajun.com.cn,勞動科學研究所“轉型時期中國勞動關系研究”,郭悅執筆,2007年4月18日
10 蔣月等:《中國農民工勞動權利保護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208頁。
11 http://www.zgnmg.org,北京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佟麗華、肖衛東執筆 ,2007年4月18日。
12 蔣月等:《中國農民工勞動權利保護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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