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軍 ]——(2010-11-22) / 已閱65445次
根據以上定義,判斷某一外國是否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決定權掌握在美國政府機關 手上,其判斷的法律依據是美國反傾銷法中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條款。但是,美國反傾銷法中并沒有指出哪些國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相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存在于美國反傾銷的案例當中。即一旦某個國家在美國反傾銷案件中被美國商務部裁定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那么,在美國以后的涉及該國商品的反傾銷案件中將繼續視該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既然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是為了限制進口商品的不公平競爭從而保護美國國內相同產業的利益,那么,作為反傾銷案件申請人的美國國內廠家當然樂于看到涉案的進口產品經調查被確認存在傾銷事實。而一個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里不按照資本主義市場原則進行生產經營的外國出口商,當然應當對其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條款,以采取其他替代方法來確定其商品的正常價值,并且,對美國國內廠家來說,這種替代方法最好是能夠更容易地提高涉案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從而更容易被發現其正常價值高于其出口價格并導致存在傾銷事實。
我們的問題是,如何判斷某一外國的經濟“沒有按照市場成本原則來運作”?或者,美國商務部將基于何種具體因素來判斷在針對某一國的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案件中應當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條款?我們還可以問,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發展到什么時候,中國才符合美國商務部所認可的市場經濟國家的要求?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研究了美國反傾銷法中有關條款。美國反傾銷法例舉了六個因素來判斷某一外國是否是“非市場經濟國家”:
i. 該國貨幣可以兌換成其它國家貨幣的自由程度;
ii. 該國雇傭勞動者與企業管理者可以通過勞資談判來商定其工資水平的自由程度;
iii. 合資企業或外國企業可以被允許在該國投資的自由程度;
iv. 該國政府對該國企業的國有化程度或對該國生產環節的控制程度;
v. 該國政府對該國資源分配的控制程度或在該國企業的產出和定價方面的控制程度;
vi. 美國政府機關認為應當予以考慮的其它方面。
以上六個列舉的因素能夠解決我們提出的問題嗎?
盡管美國反傾銷法列舉了上述六個具體因素來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但是,上述每一個因素在法律上都留了一個“活口”:“自由程度”,比如“該國貨幣可以被兌換成其它國家貨幣的自由程度”。“自由程度”這個詞本身就是一個含糊的表述。一個國家的貨幣可以被自由地兌換成其它國家貨幣究竟要自由到那個程度才符合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特征? 是否要求該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對貨幣兌換完全不予監管才是自由兌換?如果該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可以對貨幣兌換予以監管,那么,監管到那個適當的程度才不至于被美國商務部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
特別是,上述第六個因素中,所謂“美國政府機關認為應當予以考慮的其它方面”實際上給了美國商務部一個超級權力。美國商務部利用美國反傾銷法所授予的這個超級權力,可以有很大回旋余地來衡量某一國家是否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或者某一個既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是否應當被賦予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由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美國反傾銷案件調查中,特別是,當涉案進口產品來自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時,美國商務部確實扮演了一個魔鬼的角色,而“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就是這個魔鬼手中的大棒。
當前,美國商務部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并沒有出具一個官方的名單。但是,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案例中保留了一份非正式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這些國家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中國、格魯吉亞、吉爾吉斯斯坦、摩爾多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越南。
在以上名單中,中國,這個位列美國第二大貿易伙伴 的對美國經濟有重要意義國家,自1995年以來十三年間被美國提起了64次反傾銷調查,其中54次被最終裁定采取反傾銷措施。毫無疑問,中國是美國商務部肆意揮舞“非市場經濟地位”大棒的最大的受害國。
為什么“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條款在反傾銷法的實施中臭名昭著?為什么美國商務部遲遲不愿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而緊緊抓住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辮子不放?通過以下的案例分析,我們或許可以知曉其中奧妙。或許其對本案中的美國彩電廠家而言,個中滋味甚至妙不可言。
D. 美國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在本案中的適用。
(1). 美國反傾銷法中針對非市場經濟地位條件下的有關計算涉案商品正常價值的特別規定。
美國反傾銷法中有關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條款決定了反傾銷調查中計算涉案商品正常價值的不同方法。如果商務部認為某一國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那么,涉案商品的出口國廠家提供的在出口國國內銷售相同商品時的發票價格將不被采用。相反,在計算涉案商品的正常價值時,首先要根據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要素來進行價值評估(分別得出各項生產要素的相應成本),在此基礎上,再根據產品的日常費用和生產利潤進行適當調整。 通過這個途徑,涉案商品的正常價值就產生了。接下來,將把由此得來的正常價值跟涉案商品的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如果正常價值超出出口價格,那么美國商務部就會裁定存在傾銷事實。
在上述計算正常價值的特別方法中,關鍵詞有兩個,一個是“生產要素”,另一個是“價值評估”。
關于“生產要素”,美國反傾銷法中作了明確規定 ,它包括:
i. 生產所需的勞動時間;
ii. 生產消耗的原材料的數量;
iii. 生產中的能源消耗及其他公共服務消費;
iv. 資本支出,包括折舊。
關于“價值評估”,就要相對復雜。
在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的條件下,美國商務部在對各項生產要素進行價值評估時,將尋找一個最合適的第三國的市場信息來作為價值評估的基礎。這個所謂最合適的第三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跟涉案的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出口國處在相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二是,該第三國存在一些典型的廠家,這些廠家生產跟涉案產品具有可比性的產品。
需要補充的是,如果美國商務部認為以上所選用的第三國的市場信息不準確因而不能適用時,商務部在對生產要素進行價值評估時,還可以采取另外一種方法:就是直接使用其他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商品價格來作為正常價值。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被選用的商品價格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該商品與涉案產品具有可比性;二是,該商品是在一個跟涉案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處在相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市場經濟國家生產的。
美國商務部在以往所有的反傾銷案件中都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在本案中,中國的當事人也沒有請求撤銷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 考慮到反傾銷案件中非市場經濟地位的適用是基于既定判例,所以美國商務部在本案中將繼續對中國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條款。 有鑒于此,前面所敘的有關正常價值的特別計算方法在本案中對中國的涉案產品也適用。
為了尋找一個最合適的第三國的市場信息來作為生產要素價值評估的信息來源,美國商務部選擇印度作為中國的替代國。美國商務部選擇印度作為中國的替代國來獲取案件所需的市場信息的理由是,印度有典型的彩電生產企業,印度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印度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與中國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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