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09-12-7) / 已閱42448次
第十九條【受害人自愿承擔損害或者風險】
在法律、法規不予禁止的特定場合,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前已經表示自愿承擔損害后果,或者自愿承擔風險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損害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圍或者受害人默示情況下的合理范圍。
(二)侵害人的行為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圍或者受害人默示情況下的合理范圍。
(三)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內容依法不生效或者無效。
【說明】
按照私法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自己的權利作出處分。受害人作出自愿承擔損害后果或者自愿承擔風險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某些體育活動中,參加人員的合理沖撞是不可避免的,由此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參加這些活動,即表明參加人員已經默示地表示自愿承擔相關損害。
侵害人免責的限制條件:一是損害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圍或者受害人默示情況下的合理范圍。如果打籃球時眼睛被打瞎,或者脾臟被打出血,顯然已超出受害人自甘風險的合理范圍。二是侵害人的行為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圍或者受害人默示情況下的合理范圍。運動中合理沖撞導致的損害是受害人默認的,而侵害人故意致人損害或者以非合理的方式致人損害則不是受害人默認的。三是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內容依法不生效或者無效。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責任、損失的承擔與分擔
第二十條【單一侵權人的責任】
單一侵權人承擔受害人請求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全部責任。
【說明】
單一侵權人即只有一個侵權人,也沒有受害人分擔責任、損失因素。
單一侵權人承擔的責任范圍受制于兩個方面:一是受害人請求。責任人只承擔受害人請求的責任,受害人沒請求的,責任人可不予承擔。二是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責任人不予承擔。換言之,當受害人請求的責任大于法律規定的責任時,責任人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當受害人請求的責任小于法律規定的責任時,責任人承擔受害人請求的責任。
責任人對于受害人承擔的全部責任為“責任范圍”,特定責任人承擔的責任為“責任份額”。
特定責任人承擔的責任份額有兩種情況:全部責任和部分責任。“全部責任”即受害人請求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全部責任。“部分責任”即全部責任的一部分。“部分”為量的概念,“零”也是一個量,即“部分責任”中包括零責任。部分責任是責任、損失分擔的結果。按照確定方法的不同,部分責任又分為獨立確定的部分責任和按份區分的部分責任——按份責任。
第二十一條【共謀共同侵權】
對侵害行為有共謀的共同侵權人承擔以下責任:
共同侵權人均為故意侵權人或者非故意侵權人的,各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人區分為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的,故意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和先履行責任,非故意侵權人承擔與其行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和補充責任。
連帶責任、先履行責任和補充責任僅適用于貨幣賠償。
【說明】
本建議稿所稱“共同侵權”,是指其字面意思,即數個侵害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也就是傳統理論中的“數人侵權”。“共同侵權”的法律意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行為同時滿足針對同一損害的責任構成,或者說,對同一損害,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侵權責任人。共同侵權分為共謀共同侵權和無共謀共同侵權。
數個侵權人共同或分別實施有共謀的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為共謀共同侵權。
共謀即通常所說的意思聯絡。但“共謀”表達的概念更為準確,也更為通俗易懂。共謀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行為的默契也是一種共謀。共謀是指對侵害行為的共謀。對結果的共謀為共同故意。對行為有共謀而對結果無共謀的仍為共謀共同侵權,如共謀共同侵權人一個為故意,一個為過失。但對結果有共謀而對行為無共謀的,則為兩個獨立行為。
故意侵權行為和非故意侵權行為是性質不同的侵權行為。在責任、損失分擔時,應當首先將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區分開,故意侵權人承擔較大的責任份額或者較重的責任履行方式。
行為受意識支配。共謀共同侵權中,共同的意識把數個侵權人的個別行為結合成為一個團體行為。共謀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是基于行為同一性的責任同一性。
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并非同類責任形態。前者為責任履行方式之一種,后者為責任份額之一種。責任履行方式有以下幾種:獨立責任、連帶責任、先履行責任、補充責任。
獨立責任即由責任人獨立履行的責任,與其他責任人無關。獨立責任的法律特征是:1、獨立責任既適用于全部責任的履行,也適用于部分責任的履行。2、獨立責任是默認的責任履行方式。法律僅規定責任份額,未規定責任履行方式的,其責任履行方式均為獨立責任,如單一侵權人的全部責任、無共謀的非故意侵權人之間的按份責任等。
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履行受害人在共同侵權人全部責任未完成部分的范圍內請求的責任,即便該責任大于其責任份額。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征是:1、連帶責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人同時具有的責任履行方式,各責任人的責任相互連帶。2、連帶責任僅適用于承擔按份責任的責任人。3、連帶責任人應當履行受害人在共同侵權人全部責任未完成部分的范圍內請求的責任,但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不變。即責任人如果履行了超過其責任份額的責任,可以向其他未足額履行責任的責任人追償。4、責任人是否直接向受害人履行責任取決于受害人的選擇,即受害人對連帶責任人中究竟誰賠償其損失具有選擇權。
先履行責任和補充責任是一組對應的責任履行方式。先履行責任為較重的責任履行方式,補充責任為較輕的責任履行方式。先履行責任是指責任人必須先于其他責任人對受害人履行責任。先履行責任的法律特征是:1、先履行責任僅適用于共同侵權人區分為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時的故意侵權人。2、先履行責任人的責任份額為全部責任。3、受害人必須先請求先履行責任人履行全部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責任人僅在先履行責任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責任的情況下履行相應責任。其法律特征是:1、補充責任僅適用于共同侵權人區分為故意侵權人和非故意侵權人時的非故意侵權人。2、補充責任人的責任份額可以是全部責任,也可以是部分責任。3、如果先履行責任人已經履行了全部責任,則補充責任人的責任予以免除。只有在先履行責任人不能履行(包括不能確定先履行責任人)、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得請求補充責任人履行其責任份額內的責任。4、補充責任人履行責任后,還可以向先履行責任人追償。
責任法定。任何侵權人實施具體侵權行為都應當有確定的責任,包括責任份額和責任履行方式(在表述上,“獨立責任”可以省略)。按份責任應當在確定民事責任程序中一并確定。如果在責任人之間追償時再予確定,那就增加歸責成本了。
過錯分為行為過錯和意識過錯。行為過錯是違反義務的過錯。行為的過錯程度既要看違反什么義務,也要看違反的程度。意識過錯按其性質不同分為故意和非故意。按程度不同,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非故意分為過失和無過失。
共謀共同侵權人不包括無過失侵權人。故非故意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區分僅以行為過錯程度衡量。非故意侵權人承擔“與其行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其責任份額可以是全部責任,也可以是獨立確定的部分責任。
第二十二條【疑重從輕】
確定故意侵權應當有充分的證據,否則,按非故意侵權論。
【說明】
如同疑罪從無,疑重從輕是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需要,也是平衡當事人舉證義務的體現。
第二十三條【等同推定】
各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不能確定的,推定過錯程度相等。
【說明】
和上條同理。
第二十四條【區分按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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