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洪軍 ]——(2002-8-26) / 已閱61005次
迄今為止,人們對自己的本性的認識還是很不完全的。在人類把自身組成的社會作為控制對象進行控制的時候,完全有必要在看到多數人意志是法的根源的同時,重視人的本性對多數人意志的決定性影響,進一步深化對人的本性的認識,更多地吸收和應用生理學、心理學、人體科學、行為科學、人學等學科的研究成果,以使社會系統朝著更有益于人類的方向發展。
(二)該社會系統的生產方式。
生產方式即社會生活所必需的物質資料的謀得方式。它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個方面。這是影響多數人意志的一個重要因素。馬克思說:“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⑧社會中多數人意志當然也要受到該社會生產方式的制約。如表現為集權基礎法律的多數人意志只能是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低級生產方式的產物,而表現為分權基礎法律的多數人意志則是到了十七、十八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迅速發展而逐步形成的。
(三)該社會系統的實在法律。
實在法律是已經成為某一社會系統中社會生活依據的那些法規則。它們根源于多數人意志,但由于已成為社會生活的依據,又會反過來影響多數人意志。這種影響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趨同形式。即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把多數人意志由被迫接受轉變為普遍支持,多數人意志與法律逐漸趨同。如新加坡的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的、規定著較強壓力的法律,開始時可能是多數人所被迫接受的,但隨著法律的嚴格實施,多數人就逐漸適應并? 吹匠尚Я耍謔潛閆氈櫓С鄭嗍艘庵居敕汕饗蟯渙恕A硪恢質悄娣蔥問劍捶稍謔凳┕討邪訊嗍艘庵居殺黃冉郵蘢湮峋齜炊浴H韁泄飩ㄉ緇峁娑ǚ敝馗乘昂歪嬉鄣姆桑際凳┦倍嗍松惺舯黃冉郵埽孀歐沙中凳嗍吮閎找嫜岫瘢沼諦緯閃思峋齜炊運畝嗍艘庵荊災倫詈篤鴝純梗鋇匠溝贅謀湔廡┓傘?br> (四)傳統的觀念和習慣。
一種思想觀念、風俗習慣形成以后,便具有極其強大的慣性,以致在它們賴以產生的物質生活條件已經徹底改變、生成時期的那代人早已作古之后,仍然能夠頑固地世代相傳下去。列寧說,“千百萬人的習慣是最可怕的。”為什么可怕?是因為它影響著多數人的意志,而多數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中國的集權基礎法律,為什么在四九年中國共產黨成功的革命之后還沒有實質性的改變?根本原因在于幾千年流傳下來的“皇帝是真龍天子”的觀念、“皇權至高無上”的觀念、“忠君的觀念”、“官貴民賤”的觀念仍然主宰著多數人的意志。
在科威特,宗教和傳統的觀念一直認為,婦女的職責是操持家務、侍奉丈夫、生兒育女。在1961年獨立之后,雖然依靠巨額石油收益在物質生活上迅速實現了現代化,但傳統的觀念依然主宰著多數人意志,以致婦女至今依然沒有選舉權。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婦女在新聞界和一些開明人士的支持下,把爭取選舉權當做主要奮斗目標。“但一次次提案總是以條件不成熟或沒有必要為理由屢遭否決。”⑨這便是傳統的觀念和習慣影響多數人意志、多數人意志是法的根源的很好例證。
(五)社會管理者推崇和宣揚的思想意識。
在已出現過的人類社會中,社會管理者包括原始社會的部族首領和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或統治階層。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或統治階層,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實施有利于自己階級或階層的法律,他們總是向公眾宣揚灌輸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思想意識,抑制和摧殘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思想意識,從而影響和控制法的根源──多數人意志。
中國自西漢以后,歷代封建統治階級一直把儒學作為正統思想向人民大肆宣揚和灌輸,以使多數人意志始終與立法方式方面的法律相一致、與社會結構方面的法律相一致,并且接受那些規定自己為立法者的法律。集權基礎法律之所以能夠在中國封建社會存在兩千年之久,封建統治階級宣揚和推崇的儒學思想對多數人意志的影響是一個重要因素。
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社會管理者實行“文化禁錮”,廣泛推行了一系列違反客觀規律的所謂“無產階級思想”和“社會主義思想? 保紓骸叭矣謁奈尷蕖雹饉枷耄縭又逗橢斗腫擁乃枷搿⑽薏準蹲ㄕ錄絳錈礪邸ⅰ捌驕饕濉彼枷搿ⅰ耙淮蠖彼枷搿ⅰ凹蘋貌攀巧緇嶂饕濉鋇乃枷氳鵲取U廡┧枷牒屠礪鄄喚鱸詰筆背曬Φ厝〉昧碩嗍說拿つ咳賢橢С鄭褪竊謔備艚曛蟮慕裉歟谷勻輝謨跋熳哦嗍艘庵盡?br> 階級社會和無階級社會的社會管理者,為了推動社會進步,也需要向社會成員宣傳和灌輸先進的思想理論,影響和控制多數人意志。電視的出現和普及,給社會管理者影響多數人意志的手段帶來了歷史性的、革命性的變化。社會管理者所要推行的思想意識,可以極迅速地、直觀地、廣泛地傳播于社會成員中間。如果社會管理者想在社會成員中傳播真理性認識,便應當給有代表性的、卓越的認識主體以平等的利用電視的機會。這樣,在各種不同的思想觀念和理論的交鋒中,先進的理論才會掌握群眾。先進理論掌握群眾之日,便是多數人意志受到進步的、巨大的、深刻的影響之時。至此,社會管理者才能實現推動社會進步的目的。
除了上述五種主要因素外,杰出人物的思想理論、其他社會系統的經濟和文化的滲入和沖擊、地理環境、人口狀況、文學藝術等因素,也是影響多數人意志的重要因素。它們都在通過對多數人意志的影響最終對法發生作用。不同地域、不同時期的社會系統,因影響多數人意志的諸因素內容和配比的不同,其多數人意志也就大不相同,故而古今中外的法便千差萬別、千姿百態。
系統法學大綱(三)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
系統法學中法的概念,是在把社會作為一個系統進行觀察的過程中發現并抽象和概括出來的。在進一步探討法的功能的時候,我們再把法重新置于社會系統中,在社會系統的不斷運行中觀察它的功能。這又使我們看到了與以往法學家看到的有所不同的法功能。這種功能不是法對社會系統中某些社會現象的功能;也不是其他社會現象所能具有的功能,而是法對整個社會系統的獨具的特殊功能。這就是作為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的功能。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是法、法的功能也就是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
一、從微觀上看,人們的一切社會活動、一切行為均處在法的規定范圍之內。
法是人類控制自己的行為的中介。沒有人的行為就沒有不斷運行的社會系統,這是無需證明的事實。因此,控制了人的行為,也就等于控制了社會系統。人類自組成社會之時起一直在對自己的行為實行控制。(這也是在自覺地或不自覺地控制社? 嵯低場#《ㄓ捎謔蘢槌傷姆ü嬖虻奶厥飩峁顧齠ǎ慍晌死囁刂譜約盒形ń刂粕緇嵯低常┑謀鷂捫≡竦鬧薪欏G懊嬉丫岬劍死嘣諭üǖ鬧薪榭刂譜約盒形氖焙潁竊詼勻嗣撬行形雋送ㄅ炭悸嗆螅舫瞿切┮筧嗣潛匭胱齔齙暮筒壞米齔齙男形瓚ㄐ形曜肌⒐娑ㄓ梢歡ǖ娜碩暈シ湊呤┘右歡ǖ難沽ΑU庖駁扔諭üㄍ斃跡憾云溆嗟男形龐扇嗣親雜傻厝プ齷蠆蛔觥U庋蠢矗死囁刂迫魏我桓魴形蛞恢稚緇嶧疃淙沃薪櫚畝際悄騁簧緇嵯低持興蟹ü嬖蚺帕兇楹掀鵠吹南低暢ぉしǎ承┓ü嬖蚧蚰承┓墑遣荒蓯と握庵種薪榻巧摹@縹夜怨室饃比誦形目刂疲綣隹空庋惶醴ü嬖潁骸熬哂行淌略鶉文芰Φ娜瞬壞米齔齬室饃比說男形シ湊擼曬不亍⒓觳旎亍⑷嗣穹ㄔ憾云涫┘泳辛簟⒋丁⑺佬獺⑽奩諭叫袒蚴暌隕嫌釁諭叫痰難沽Α!蹦敲矗比誦形憧刂撇渙恕R蛭庖環ü嬖蛐枰肫淥淌路ü嬖蚺浜掀鵠矗纈牘娑ㄉ巳誦形姆ü嬖虻吶浜希恍枰牘娑ㄔ際捶ㄈ嗽鋇哪切┓ü嬖蚺浜掀鵠矗恍枰牘娑ㄓ泄厥┘友沽ψ櫓納柚謾⒃し婪缸锎朧┓矯嫻姆ü嬖蚺浜掀鵠矗恍枰芑愕秸齜ㄏ低車敝腥ィ拍苷嬲刂粕比誦形K運擔死囁刂譜約盒形鬧薪槭欠ǎ皇欠ü? 則或法律。
從表面上看,法只是規定著人的部分行為,但在實質上,卻是在規定著人的全部行為。任何一種社會活動、任何一個行為,要么它是合法的,要么它是違法的,不存在中間狀態。一切行為、一切社會活動都處在法的規定范圍之內。
(一)建立國家、設置社會組織機構的行為,處在法的規定范圍之內。
例如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九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舉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對新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做出了規定;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根據這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才決定了國名、國都、國歌、國旗和紀年,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十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也是根據這一系列法律規定舉行了第一次會議,任命了總理、中央人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最后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除了上述的法律規定,還有一條在當時來說是最重要的一條法規? 潁矗喝魏胃鋈撕妥櫓壞米齔齜漣泄膊臣捌淥裰韉撐山ü疃男形シ湊咭艿降筆鋇奈渥安慷鈾┘擁難俠韉娜松硌沽Α=⒅謝嗣窆埠凸男形蛻柚彌謝嗣窆埠凸一溝男形賈沾υ謖庖環ü嬖蛞約澳切┨趵⒐餐倭臁⒆櫓ā⒕齠ǖ熱糠ü嬖螄低車墓娑ǚ段е凇?br> (二)立法活動處在法的規定范圍之內。
立法活動,特別是某一社會系統建立之初的立法活動,從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在法的規定范圍之內。但實質上,這種活動正是首先由表現著多數人意志的基礎法律做出規定的,此外,普通法律還規定了誰為立法者。這些基礎法律和普通法律有些是不成文的,如我國建國初期召開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的法規則;更多的是成文的,如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部分法規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法律。西方國家約束立法活動方面的法律還會更復雜和更多一些。所以,立法活動絕不是在法律的規定范圍之外,相反,所有的立法活動都是以法為依據而進行的活動。
(三)執法活動處在法的規定范圍之內。
執法活動,常常被認為是凌架于法律之上的。如:“崇尚清官”的觀念,“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說法,以及我國當代社會流行的“有法可依的問題基本解決了,現在的關鍵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觀點,都是把執法活動擺到了超脫于法的位置上了。這些觀念和觀點的謬誤在于忽視了法與執法活動的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的普遍存在,原因在于規定執法活動的法律不完備、不科學、不明確。如我國當代,“公開審判”、“在審結期限內結案”的所謂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的執行不嚴,原因在于這種法律規定因無壓力要素而不成其為法規則。這等于說它們僅是一種道義上的要求,作為“法”,其實是允許執法者自由決定公開審判還是不公開審判、在審結期限內結案還是超過審結期限結案的,執法者執行這種規定或者不執行這種規定都是合法的。這種執法不嚴,不是與法的規定無關,而是規定執法活動的法律不完備所造成的。又如:“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民告官難”、“濫捕濫抓人質”、“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普遍存在,表面上是有法不依、執法犯法,實質上是有關法院與地方關系、法官的選擇、執法人員的待遇、監督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不科學,即不能反映執法活動的規律所致。再如:執法單位互相扯皮、推案子、爭管轄的所謂執法不嚴,實質上是有關法律不明確所致。說得確切一點,一切“有法不? 饋⒅捶ú謊稀鋇南窒螅涫刀際侵捶ɑ疃耙讕莘傘痹凇壩蟹ú灰饋⒅捶ú謊稀薄7ù永淳筒豢贍堋白孕小保獠皇淺腥嫌懈哂詵ǖ畝鞔嬖詰睦磧傘?凸凼率凳牽捶ɑ疃純齪靡舶詹緩靡舶眨際且婪ㄐ惺碌慕峁H綣怠壩蟹ú灰饋⒅捶ú謊稀筆遣緩玫模鞘且蛭捶ɑ疃讕蕕姆曬娑ǖ貌緩謾?床壞街捶ɑ疃舊磧敕ǖ墓叵擔笸寂卓ǎ詵ㄖ庋扒蠼餼鲇蟹ú灰樂捶ú謊銜侍獾耐揪噸荒蓯峭嚼偷摹V揮猩羈倘鮮斗ㄓ脛捶ɑ疃墓娑ㄓ氡還娑ü叵擔羈倘鮮噸捶ɑ疃奶厥夤媛桑構娑ㄖ捶ɑ疃姆芍鴆降亍⒕】斕卮锏酵甌浮⒖蒲А⒚魅罰拍艸溝捉餼觥壩蟹ú灰饋⒅捶ú謊稀鋇淖純觥?br> (四)宗教教義、道德、習俗等行為規則所約束的行為也處在法的規定之下。
宗教教義、道德、習俗等行為規則所約束的行為,有的是法規定為必須做出的;有的是法規定為不得做出的;其余的是法所允許的。人們還通過法控制傳播媒體、控制利用傳播媒體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從而間接地控制宗教教義、道德、習俗等行為規范的約束力。如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阻止他人通過傳播媒體譴責“見死不救”、“不孝敬父母”等不道德行為,同時還規定傳播媒體和利用傳播媒體的個人和組織不得誹謗他人。這就間接地增強了“人要盡可能搶救同類的生命”和“人要孝敬父母”等道德規則的約束力。
行政管理活動,嚴格地說,應當分別屬于立法(行政立法)活動和執法(行政執法)活動。所以它也是處在法的規定之下的。
除了上述社會活動之外,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一切領域里的活動無一不是在法的規定之下的。比如你在一個企業里工作、他在搞研究、我在教學,我在吃飯、打拳、散步、唱歌,這些看起來似乎與法無關的行為,其實都是立法時經過考慮而做了“允許”規定的行為,并且其他法規則還規定對這些行為加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違反者,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
所以說,從微觀上看,人類社會系統中人的一切行為均處在法的規定之下。
二、從宏觀上看,所有人類社會系統的運行均以法為依據。
系統科學告訴我們,系統是普遍存在的,宇宙間存在的一切都是系統。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系的人類生活共同體,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毫無例外的都是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在原始社會,各社會系統以親族關系為紐帶,沒有明顯的地域性。自奴隸社會開始,隨著國家的出現,各社會系統開始有了明顯的地域性,? 鋇降貝鞲鏨緇嵯低扯加辛俗約旱牡賾蚍段А4雍旯凵峽矗貝煌賾虻納緇嵯低常際譴釉豆諾牟煌緇嵯低吃誦卸吹模⑶一菇絳蛭蠢叢誦卸ァF浼涓魃緇嵯低車耐騁揮敕至選⑽榷ㄓ攵搖⒔接氳雇耍酉低徹鄣憧矗聳遣煌緇嵯低吃讜誦泄討械惱嫌敕只⒂行蠐胛扌頡⒘夾栽誦杏攵裥栽誦械謀硐幀2煌逼凇⒉煌賾虻納緇嵯低秤釁潿讕叩淖刺馱誦泄旒#饈撬歉髯緣奶厥廡浴M保煌逼凇⒉煌賾虻母鞲鏨緇嵯低郴褂兇判磯喙餐裕渲幸苑ㄎ誦幸讕菥褪撬腥死嗌緇嵯低車墓餐糶浴7ㄔ諼⒐凵夏芄還娑ㄗ湃死嗟乃行形諍旯凵弦簿統閃松緇嵯低炒嬖凇⒎⒄埂⒈浠⒔接氳雇說牡囊讕蕁?br> (一)社會系統的形成和存在以法為依據。
人類受其本性決定,具有過群體生活的共同要求。表現這種多數人意志的法規則便是:“任何人不得做出阻止人類組成社會共同生活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即便在自然界已不是生存的主要威協的當代,這條法規則也沒有改變。這表明,人類社會系統的形成并延續至今,其實是依據著這條永恒的法規則。
某一社會系統形成以后,盡管大開大合、大起大落的變化貫穿于它的全部運行史,但動中有靜,更多的時期卻是相對的平穩,在相對平穩的狀態下運行,在一定時期內作為一個系統存在。相對平穩的社會系統的運行是以法為依據的。恩格斯說:“人們必須首先吃、喝、住、穿,然后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①一個社會系統能夠得以存在,必須要有人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而生產活動是依法進行的。“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這些社會聯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才會有生產。”②而人們的聯系和關系,即:生產資料歸誰所有,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相互關系如何,產品采取何種形式分配,這些也都是由一定社會系統中的法規定好的。不止于此,社會采取何種立法方式,由何人(包括組織)作為立法者,執法機構與管理機構應如何設置,也同樣由法規定好了。社會的生產活動和其他一切活動正是依據著各類法規則排列組合的系統──法得以進行的。有什么樣的法,就有什么樣的社會系統。相對平穩狀態的社會系統依據著法,進行著物質上的生產、消費,消費、生產,精神方面的創造、應用,再創造,再應用,連綿不斷。并在這個過程中不斷地依據法自我調整、自我改造。
(二)社會系統的變化以法為依據。
社會系統的平穩是相對的,變化才是絕對的。任何一? 銎轎繞冢際巧緇嵯低澄亂淮蔚拇罌蠛稀⒋篤鶇舐淶謀浠雋康幕邸6魏紊緇嵯低車拿懇淮魏喜ⅰ⒎至鴨捌淥浠際竅扔蟹ǖ母謀洌緩笠婪ê喜ⅰ⒎至鴉蛘囈釁淥浠?br> 社會系統的合并與分裂以法為依據。我國戰國后期,七個較強的社會系統最后合并為一個社會系統──秦朝,是由于七強之一的秦國施行的法中有這樣的法規則:“任何人(包括組織)不得阻止秦國吞并其他諸候國,違反者,將受到秦國軍隊所施加的人身壓力。”秦國的將士正是依據這種法統一了全國,建立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的。社會系統的合并是依法進行的合并。漢朝的社會系統分裂為魏、蜀、吳三個社會系統,是由于東漢末年確立立法者的法規則已為當時的多數人所堅決反對,而以曹操、劉備、孫權為首的三個軍事集團,又分別在三個地域范圍制定并施行了新法,這種新法又為該地域內的多數人意志所支持和接受了。三個軍事集團首領稱帝建國之時,如果所轄地域內有人膽敢以忠君統一為由起來反對的話,必將受到該軍事集團所施加的人身壓力。──各地域都有法規則要求人們不得做出反對稱帝建國的行為。社會系統的分裂也是依法進行的分裂。
社會系統的新舊更替,不論是只改換立法者,還是改換立法方式,都是由于法首先改變了。中外歷史上的無數次政權更替的過程證明了這一點。在中國歷史上,當一個王朝即將衰落的時候,它的法因多數人的反對已經瀕臨廢止了。多數人的意志開始形成了更換立法者的法規則。這時便會有些杰出人物依照這些法規則率先集結起一些軍事集團,各軍事集團爭相在全體社會成員面前,宣傳其制定的法、表現其競爭能力。全體社會成員于是便面臨著對立法者的新的選擇。最后,爭取到多數人支持的某一軍事集團迅速壯大,并不斷擴充其法的實施范圍。在其吸收、打垮、兼并了其他軍事集團和原立法者之后,一個新的王朝便在原王朝的崩潰中誕生了。中國歷史上的社會系統便是這樣依據法完成了它的一次更替。西方和日本等社會系統的立法方式,從最高立法權由一人享有,轉變為最高立法權由兩個以上的組織按一定程序分別享有,也是因為先有了集權基礎法律向分權基礎法律的轉變。新的立法方式也是依據法誕生的。
所以說,社會系統的變化也是以法為依據的。
(三)社會系統的進步或倒退以法為依據。
社會系統與其他一切事物一樣,也是沿著由低級到高級、由無序到有序的方向發展的,其發展的道路也是螺旋式和波浪式的。這就出現了社會系統總發展趨勢上的進步、具體發展過程中進步與倒退交替出現的狀況? 6還萇緇嵯低呈竊誚交故竊詰雇耍際且讕葑諾筆鋇姆ā?br> 從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總趨勢來看,社會由蒙昧時代步入野蠻時代,又由野蠻時代步入文明時代,直到進入當代社會,這種歷史發展總趨勢上的進步,首先是法的進步。由于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物質財富的增加和人類相互交往經驗的豐富,人類整體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多數人意志也必然隨之不斷進步。多數人意志的進步帶來了法的進步。這使我們看到,法在開始時所規定的壓力是極其野蠻殘酷的,人身壓力主要采用死刑、肉刑、羞辱刑。后來,法的規定逐漸走向了文明,廢除了肉刑、羞辱刑的人身壓力,有的甚至廢除了死刑的壓力。我們還可以看到,法在開始時數量較少、內容簡單、形式不科學。到了當代,法已逐漸變得數量眾多、內容復雜、形式較為科學了。社會正是依據了這種不斷進步的法,才逐步走向文明并在繼續進步的。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某個特定階段的狀況來看,不管這個階段是在進步,還是在暫時的倒退,都是依據著當時的法。當一個社會繁榮富足、秩序井然、創造力迸發的時候,正是它所依據的法反映了當時社會系統的發展規律;當一個社會衰敗貧窮、秩序混亂、創造力受到摧殘的時候,正是它所依據的法已經不適應當時社會系統的發展規律了。中國幾千年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興衰史完全能夠證明這一點。中國這個社會系統 ,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時期是處于倒退階段,經濟上拉大了與其他發達國家的距離,社會秩序一片混亂,人民的創造性受到極大的摧殘。究其原因,是當時社會系統所依據的法──由中共中央、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單獨或聯合發布的文件,以及領導人指示、兩報一刊社論等構成的所有法規則系統──違背了當時社會系統的發展規律。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社會開始處于進步階段,究其原因,也是社會系統所依據的法反映了社會發展的規律。當然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表現的法律,仍然是這種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中共中央關于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關于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關于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關于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文件等。
所以,社會系統不管是在歷史發展總趨勢上的進步,還是在某一特定發展階段上的進步或倒退,都是以法為依據的。
三、其他行為規則不能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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