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洪軍 ]——(2002-8-26) / 已閱61007次
二、社會系統依法運行的基本規律
如果把社會系統視為一種可以由人來操縱和控制的客觀事物的話,那么為了使這個客觀事物朝著人? 撬諭姆較蚍⒄梗黿雒杌娉鏊囊婪ㄔ誦蟹絞絞遣還壞模饣剮枰徊教剿魃緇嵯低吃諞婪ㄔ誦兄杏心男┕媛尚浴U獾比皇且患冉細叢擁墓ぷ鰲O衷誥鄄歟頤且丫醪椒⑾至艘韻氯躉竟媛傘?br> (一)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與多數人意志對法的支持率成正比的規律。
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是指社會系統前進或倒退的速度、創造力或破壞力的強度。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越高(被迫接受的比率越低),社會系統運行的力度就越強;相反,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越低,社會系統運行的力度就越弱。
中國歷史上歷次較大的農民起義之后新建的社會系統、法國大革命后的社會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社會系統,都是典型的前進速度快、創造力強的社會系統。經過觀察我們會發現,這些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之所以強,是由于社會系統中的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極高。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期法西斯統治下的德國、日本和意大利三個社會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躍進時期和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社會系統,都是典型的倒退速度快、破壞力強的社會系統。這些社會系統的運行力度之所以強,也是由于社會系統中的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的支持率極高的緣故。
中國的辛亥革命是一次推動社會進步的革命,但革命之后,社會系統前進的速度非常之慢、創造力得不到發揮,其根本原因不是辛亥革命中革命者所提出的法不符合當時社會的發展規律,而是這種法沒有獲得多數人意志的支持。毛澤東在其著名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說:“國民革命需要一個大的農村變動。辛亥革命沒有這個變動,所以失敗了。”①我們知道,近代中國的絕大多數人口在農村。當時的“國民革命需要一個大的農村變動”,實際上是說國民革命中所提出的法,需要獲得占人口絕大多數人的農民的支持。“沒有這個變動”、多數人意志對辛亥革命法的支持率過低,是革命后社會系統運行力度過弱的根本原因。相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選擇了“以農村包圍城市、最后奪取城市”的道路,這使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法,成功地獲得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支持。因而,革命后社會系統便獲得了空前強大的運行力度。
中國在八十年代初開始的改革、開放,當邁出第一步進行農村改革的時候,由于這種法在多數人意志中獲得了很高的支持率,社會系統便以空前的速度向前發展,顯示了極強的創造力。當進入第二步城市改革的時候,雖然這個時候的法在總方蟶鮮鞘視ι緇岱⒄構媛傻模捎詵ㄔ詼嗍艘庵局謝竦玫鬧С致式系停緇崆敖乃俁缺閌艿攪訟拗啤?br> 如果應用科學的社會統計方法,相信社會系統運行的這一規律是可以用數字來做更精確的證明的。
(二)社會系統的進步與倒退取決于法是否反映了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的規律。
社會系統是一個極其龐大、極其復雜的巨系統,但象所有的自然系統一樣,它也有自己的內在規律。社會系統的整體有它整體上的內在規律;社會系統的各個不同層次的子系統和要素直至人這個最小要素也有其內在規律。所以,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有兩類:一類是社會系統整體上的規律,另一類是社會系統各個不同層次的子系統和要素的規律。當多數人意志對法的支持率一定時,法反映了社會系統的兩類內在規律,社會系統就會進步;反之,法違反了社會系統的兩類內在規律,社會系統就會倒退。
從社會系統的整體規律來看。作為一個系統,社會系統也必然具有一般系統所共同具有的規律。比如,按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的功能取決于其內部子系統、要素的完備性和結構的合理性。子系統、要素越完備,結構越合理,系統功能就越強,反之系統功能就越弱。所謂“整體大于部分之和”。這一規律也適用于一切社會系統。法作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如果反映了這一規律,那么法的子系統和要素就應當是完備的,結構就應當是合理的。社會系統依據這樣的法運行,才有可能進步。反之,社會就停滯、就倒退。社會系統除了具有一般系統所共同具有的規律外,還具有社會系統所特有的一些整體上的規律。如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相適應的規律,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規律等。法反映了這些規律,社會系統就進步;法違背了這些規律,社會系統就倒退。
從社會系統內部各不同層次的子系統和要素的規律來看。這類規律也是非常復雜的。各不同社會系統的子系統和要素既有共同的規律,又有不同的規律。如人這個社會系統的最小要素,所有社會系統的人有著共同的規律;可是不同社會系統的人由于民族傳統、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等因素的不同,還各有其不同的規律。盡管迄今為止,人類對這些規律的認識還是殘缺不全的,但畢竟已經知道這些規律確實是客觀存在著的。法只有同時反映這些規律,社會才會進步,違背這些規律,社會必然倒退。
我國“大躍進”、“人民公社”時期的法,和“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法,既違背了社會系統整體上的規律,又違背了某些子系統和要素的規律。由于多數人意志的支持率極高,破壞性就顯得非常之大,社會系統的倒退便非常明顯。
八十年代初以來的所謂“改革開放? 摺保導噬鮮親槌燒飧鍪逼詵ǖ母鞲觥案母錕歐傘薄7ǖ惱夥矯嫻淖酉低撤從沉說苯裎夜緇嵯低車木梅⒄構媛桑裕婪ㄔ誦械納緇嵯低車慕揭彩敲饗緣摹5誘逕峽矗跋低襯詰淖酉低澈鴕卦酵甌浮⒔峁乖膠俠恚低車墓δ茉角俊閉飧鲆話閬低乘燦械墓媛桑詵ㄖ謝姑揮械玫椒從場U饈股緇嵯低車慕絞艿攪訟拗啤H嗣巧釵鍬塹男磯嗌緇崳侍猓綹芪侍狻⑸緇岱縉侍狻⑸緇嶂偉參侍狻⒅捶ú謊銜侍狻⒔逃侍狻⒒肪澄侍獾齲艽臃ǖ淖酉低澈鴕夭煌甌浮⒔峁共緩俠砩險業礁礎R災捶ú謊銜侍馕此擔斐燒庖晃侍獾鬧饕潁皇嵌災捶ㄕ叩慕逃還弧⒍雜判闃捶ㄕ叩男蛔悖怯捎讜詵ㄕ飧鎏厥獾南低持腥鄙儔Vぱ細裰捶ǖ哪切┳酉低常陀泄刂捶ǖ姆珊推淥傻吶帕兇楹喜緩俠懟T詰苯襠緇嵯低持校敝捶ㄕ卟謊細裰捶ㄊ保κ艿僥男┤聳┘傭啻蟮難沽Γ糠ǖ惱飫嚳ü嬖蟶俚每閃6鲇械囊恍┰際捶ㄈ嗽鋇姆ü嬖潁制氈欏把沽Σ蛔恪薄U饈欠ǖ淖酉低巢煌甌傅謀硐幀A硪環矯媯導蝕嬖謐諾撓泄刂捶ɑ股柚玫姆傘⒂泄刂捶ɑ褂肫淥溝墓叵檔姆傘⒂泄刂捶ㄈ嗽毖≡瘛⒋觥⒓嘍膠徒背偷姆杉捌淥桑澠帕兇楹霞緩俠懟U饈竅低襯誚峁共緩俠淼謀硐幀!爸捶ú謊銜? 題”,從系統角度說,是社會系統的執法功能太弱。其主要原因,是社會系統運行所依據的法,沒有反映一般系統所共有的那條規律,使內部的子系統和要素做到完備和結構合理。除此之外,執法活動本身也有它的規律性(這種規律性尚需進一步探索),法系統中的有關執法活動的子系統沒能完全反映出這種規律性,也是社會系統執法功能太弱的一個原因。
所以,法反映還是違背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決定著社會系統的運行方向是前進還是倒退。
(三)不同認識主體的理性認識在互相辯論中廣泛傳播,是加大社會系統前進力度的根本途徑的規律。
上述兩個規律已經說明,社會系統如果要加大其前進力度,必須要使社會系統的法既要反映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又要為多數人所支持。如何能做到這一點呢?這有兩種選擇:
第一種選擇。將反映客觀規律的真理性的理性認識在社會成員中廣泛傳播,使其成為多數人的意志,在此基礎上,把真理性的理性認識表現為法。這種選擇貌似正確,但稍加推敲,便會陷入一個個無法解決的難題里邊。首先,由誰來判別“理性認識”是否反映了客觀規律?其次,“真理性的理性認識”如不隨社會系統姆⒄茍⒄咕突岜涑擅螅飩綰偽Vぁ骯惴捍ァ鋇摹罷胬硇緣睦硇勻鮮丁筆賈氈3制湔胬硇裕孔詈螅惴捍ァ罷胬硇緣睦硇勻鮮丁鋇暮蠊嵌浴懊蟆鋇南拗啤?墑牽笥胝胬硎強梢曰ハ嘧模好籩邪耪胬淼某煞藎淮聳貝說卮頌跫碌拿螅聳北說乇頌跫戮涂贍艸晌胬恚绱絲蠢聰拗啤懊蟆逼癲瘓褪竅拗屏蘇胬恚空廡┪薹ń餼齙哪煙猓拐庵盅≡衩白偶蟮姆縵眨毫⒎ㄕ嚦贍苡幸饈痘蛭摶饈兜亟蟮弊髡胬砉惴捍ィ災略斐繕緇嵯低車拇蟮雇恕5詼問瀾绱笳街埃隆⑷輾ㄎ魎狗腫影衙蟮弊髡胬砉惴捍ニ鸕納緇嵯低車雇吮閌羌玫慕萄怠?br> 第二種選擇。讓不同認識主體的理性認識在互相辯論中廣泛傳播。按照這種選擇,多數人意志自然會接受、圍繞并追隨著真理性的理性認識。有了這樣的多數人意志,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便必然會反映在根源于多數人意志的法當中。于是,法便既反映了社會系統的內在規律,又獲得了多數人意志的支持,從而加大了社會系統的前進力度。在當今的信息社會里,這種選擇又是完全能夠實現的。
系統法學大綱(五)
第五章 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法規則和法的規律、
人的意志表現為法的規律、社會系統依據法的規律
由于系統法學提出了與以往法學理論有所不同的法的概念,和關于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社會系統依法運行方式及規律的結論,那么對于法學的研究對象,系統法學也必然會得出與以往法學理論有所不同的結論。
一、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學要研究法本身的規律,這是沒有疑問的。法的本質屬性是什么、各社會系統的法有哪些共性和哪些個性、法的子系統和要素應如何排列組合、法的根源是什么、法有什么功能等都屬于法本身的規律。但是,法學的研究對象又不僅僅是法本身的規律。組成法的細胞──法規則的規律,也應是法學的研究對象。法規則由哪些要素構成、各要素在構成法規則時應符合哪些要求、法規則如何組合成法律等,都屬于法規則的規律。除此之外,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社會系統在整體的運行中依據法的規律、社會系統的各子系統和要素在運行中依據法的規律等,還應當是法學的研究對象。本文第四章所述的社會系統運行方式和運行規律就屬于這些方面的規律。
由此看來,法學的研究對象有三個方面:一是法規則和法的規律;二是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三是社會系統運行依據法的規律。法學就是以這些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
二、法學的研究范圍
根據上述的法學研究對象,我們確定的法學研究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法規則的? 局適糶裕?br> (二)法的本質屬性;
(三)法的根源;
(四)法的功能;
(五)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
(六)社會系統運行依據法的規律;
(七)法的比較;
(八)法的發展史;
(九)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包括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 至于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所謂“部門法學”,在我國正統法學中是一直被當作法學的分支學科的。可是按照系統法學的觀點,這些學科并不是法學的分支學科,而是人類應用法學和其他科學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學科,是法學與其他科學的邊緣學科,可總稱為“社會控制學”,當屬于軟科學的范疇。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和訴訟法學等,均可看作是社會控制學的分支學科。
人類總是在試圖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而按照系統法學理論,社會系統的運行是以法為依據的。因此,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必須要通過法。既然要通過法,就得知道法和法規則的規律、知道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規律、知道社會系統依據法的規律,也就是說需要應用法學理論。但單靠應用法學理論是不可能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或者說是不能實現最佳控制的。社會這個巨系統有它自己的極其復雜的規律。哲學家、各人文科學的科學家、各人文科學的邊緣學科的科學家的工作,就是在分別地探索這些規律。盡管這些分散的探索有的很深入有的很膚淺,但只要人們想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那就必須要把法學理論同這些理論結合起來。如此看來,以用來控制社會的法的某一組成部分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實際上是法學與其他科學相交叉所形成的學科:憲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政治學、立法學、社會學、行為科學、其他方面的社會控制學等因控制社會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民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社會學、經濟學、倫理學、行為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因控制社會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刑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犯罪學、社會心理學、社會學、行為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因控制社會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行政法學和經濟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政治學、行政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心理學、某些自然科學和邊緣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訴訟法學實際上是法學與審判學、證據學、心理學、某些自然科學和邊緣科學、其他社會控制學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邊緣學科,等等。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А⒕梅ㄑА⑺咚戲ㄑУ茸魑緇崢刂蒲У姆種аЭ疲苯游死囁刂粕緇嵯低車氖導瘢遣⒉幌笪夜撤ㄑЮ礪鬯檔哪茄欠ㄑУ姆種аЭ啤?br>
三、法學與社會控制學
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是個極其龐大的系統工程。這需要應用系統科學的方法,但前提必須是人們對社會系統的認識已經深化。但迄今為止,人們對社會系統的認識還是很膚淺的。不僅對社會系統的系統目標、系統標準闡述不清,就是對社會系統的最小要素──人的認識也是殘缺不全的,不管是生理上的人還是心理上的人。因此,在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的一些看來似乎簡單的問題,回答起來卻是極其困難的。如社會系統的整體目標應當是什么?把控制社會的中介──法,象目前這樣分解為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是否科學?如何實現法系統結構的完備和合理?法對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調整是否有助于社會系統整體目標的實現?對于這些問題,某一個科學家是回答不了的,某一方面的科學家群體也是回答不了的。我國現在正在進行的社會改革,實際上也就是在對社會系統的運行實行控制,這正需要深化對社會系統的認識。但目前我國有關社會改革的研究者們因地域、部門、學科的不同,正在被人為地分割開來、孤立起來搞研究做學問,殊不知這種狀態正好似“瞎子摸象”,如不徹底改變,我們對社會系統的認識將會永遠停留在“瞎子摸象”階段,摸來摸去,總也摸不到社會系統的真面目。
新興的交叉科學的勁旅──軟科學的形成、發展和應用,為我們打開了通往認識社會系統這個龐然大物的大門。軟科學是綜合運用各種科學理論和方法,從理論上和應用上研究某一研究對象的科學。對社會系統這一復雜對象的認識,只有軟科學才能勝任。同時,應用系統科學方法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也是軟科學研究的目的。這種以社會系統及對社會系統的控制為研究對象的軟科學,我們稱之為“社會控制學”。因此,社會控制學應當是眾多的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系統科學等新興科學、邊緣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相交叉相溶合的結晶。
社會控制學的內容,大至一個社會系統的結構、立法等施控系統的產生程序及相互關系、政治和經濟等系統的運轉;小至各受控系統的反饋程序及相互關系、人的生老病死等,幾乎無所不包。因為社會控制學是以控制社會系統為研究目的的、它的一切研究成果最終都得通過法這個系統表現出來,所以它的不管哪方面的內容都需要有法學理論的應用,以將研究成果表現為法律。任何一個方面的社會控制學都離不開法學,法學的研究成果也只有被吸收到社會控制學當中才能實現其研究目的。< br> 因此,社會發展到今天的時代,每個社會系統都亟需建立起一個社會控制學的軟科學研究體系,發揮具有T型知識結構的社會系統工程師們的群體智慧,綜合運用哲學、政治學、經濟學、歷史學、社會學、生物學、心理學、倫理學、人口學、未來學、系統科學、行為科學、法學等一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新興科學和邊緣科學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探索出社會系統的整體規律和具體規律,并將這種規律表現為法,從而實現對社會系統的控制,使社會系統加大進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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