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洪軍 ]——(2002-8-26) / 已閱61006次
除了法之外,任何社會系統都還有著其他行為規則系統。如道德、習俗、宗教教義以及用來規定人與自然關系的行為規則系統等等。但法規則之外的所有行為規則? 疾蛔鬩猿晌緇嵯低吃誦械囊讕蕁?br> (一)其他行為規則只能約束人們的部分行為,而這部分行為又對社會系統運行影響不大。
道德這種規則所涉及的范圍是比較廣的,無論是法直接規定了的還是沒有直接規定的行為,道德規則都可能會涉及到。但由于道德規則不包含壓力要素,它只能對部分人的部分行為有約束力。如對兩性關系方面的行為,在當代中國社會中,道德規則僅對婚外性行為有約束力,而對強奸行為,道德規則就無能為力了。法在事實上只規定禁止強奸行為,但立法者在通過法禁止強奸行為的時候,是充分考慮了強奸和婚外性行為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充分考慮了道德對兩種行為的約束程度,而后對婚外性行為做出了“允許”處理的。法之所以允許人們對單純的婚外性行為做出道德選擇,是因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因而對社會系統的運行也影響不大。所以說,道德規則僅約束單純的婚外性行為,而法實際上是對兩性關系方面的全部行為做出了規定;人們對是否為婚外性行為做出道德選擇,不會影響社會系統的運行,而不受壓力地任意做出強奸行為,卻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系統運行狀況。我們可以看到,當由于發生戰爭或自然災害而出現法規則暫時欠缺的時候,強奸行為接連發生,社會系統立刻陷入混亂狀態,道德無可耐何。而法規則欠缺的狀況一旦消除,強奸行為便能立即得到制止,社會系統便開始恢復了秩序。
習俗、宗教教義等行為規則,其適用范圍的局限則更是非常明顯的,并且違反習俗和宗教教義的行為,也不會影響到社會系統的運行。
道德、習俗、宗教教義及其他的行為規則,一旦成為一定社會系統中規定人們必須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的規則的時候,這些規則就已經演變為法規則了,──不管它們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稱作法的還是不稱作法的,便可以作為法的組成部分而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了。
因此,道德、習俗、宗教教義等法之外的行為規則由于其約束范圍的局限,是不可能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的。
(二)其他行為規則的存在、發展和變化是以法為依據的。
其他行為規則,是由于法允許它們存在才得以存在。法還通過對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允許人們通過輿論工具對一切不道德行為進行遣責,對破壞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施加壓力,從而使道德、宗教教義等規則得以實施。相反,如果法禁止其他行為規則存在,那么其他行為規則的存在就是不可能的了。如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三從四德的道德觀念、童養媳的習俗? チ嗽際Γ蚓馱謨謚謝嗣窆埠凸姆ń顧譴嬖凇?br> 其他行為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們也是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但這種發展變化總以法的規定所允許的范圍為限。
法以外的行為規則,它們本身的存在、發展和變化都是以法為依據的,它們還能夠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嗎?
綜上所述,不論從微觀上看,還是從宏觀上看,法都是作為社會系統運行依據而存在的。在排除了其他行為規則作為社會系統運行依據的可能性之后,我們就可以肯定地說:法的功能是社會系統運行的唯一依據。
系統法學大綱(四)
第四章 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和運行基本規律
一、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
前面三章我們分別討論了法的概念、法的根源和法的功能。至此,我們開始看
到了一張清晰的“社會系統依法運行方式圖”:
多數人意志
表 表
現 立
為 法 通 過 立
產 或 方 法 產
被 式 現 者
迫 制
接 為 規
受 定 定
普通法律 基礎法律
生 組 組 生
成 成
法
依
據
(運行著的) 社會系統
(社 會 系 統 依 法 運 行 圖)
圖中多數人意志在運行著的社會系統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又作為法的根源表現為基礎法律、表現為或被迫接受普通法律。
法由基礎法律和普通法律組成,并因基礎法律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普通法律或者表現了多數人意志或者為多數人所被迫接受,而根源于多數人意志;另一方面,法又是社會系統運行的唯一依據。
社會系統依據法不斷運行,又在運行中通過各種因素的影響產生著多數人意志。
多數人意志、法、社會系統的上述關系構成了各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所共有的依法運行的方式。這種運行方式的發現,使人類最終從總體上控制社會系統的運行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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