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達藝 律師 ]——(2011-4-25) / 已閱117066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010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9、【固定收入的認定標準】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核后可以認定為有固定收入:
(1)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參與社保、工資領取憑證等其他原始證據;
(2)事發前三個月以上領取工資的原始證據;
(3)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4)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5)其他。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城鎮居民的,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農村居民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其誤工費用。
2010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前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關業務問題的意見(試行)
6、關于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按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據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不受平均收入三倍的限制。受害人沒有收入,又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江蘇省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009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有關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
一、誤工費的確定
(一)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一般從侵權結果發生時起算。實踐中可按以下標準掌握:
1、未傷殘的,住院治療期間和醫療機構或法醫有明確意見的門診治療時間,可全額計算誤工費;受害人自行門診治療的,不作為誤工時間計算誤工費;
2、評定為1至10級傷殘的,住院治療期間和醫療機構或法醫有明確意見的門診治療時間,可全額計算誤工費;治療終結后至定殘日期間(含受害人自行門診治療的時間)的誤工費根據傷殘程度計算,計算公式為:時間×收入或平均工資×傷殘賠償系數。(傷殘賠償系數為:10級10%,9級20%,8級30%……以此類推。)
(二)誤工收入的確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根據其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減少的證明賠償。
2、受害人屬于在職工作人員,除本職工作的收入外,其從事其他工作獲取的報酬一般不予賠償;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第二職業的在職人員的誤工收入,可適當賠償。
3、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按以下幾種情形操作:
①受害人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但有勞動收入的,應根據其從事的執業,參照我市同行業的平均收入予以賠償;
②受害人是城鎮居民,其勞動收入不固定的,其誤工損失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賠償;
③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其誤工損失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賠償;
④受害人是個體工商戶或承包經營戶,其誤工減少的收入可參照其上一年的稅后平均收入或當地個體經營的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來確定。
⑤公司高管等高工資收入人群,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2009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四十二條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其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其誤工費可按本省上一年度的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2009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十條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
誤工時間包括受害人住院日期和出院后經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確定的全休日期;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從住院之日起計算至定殘之日止,受害人傷情痊愈后拖延定殘的,誤工日期參照公安部頒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所確定的日期計算;受害人經住院治療無效最終死亡的,誤工時間按住院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計算;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可酌情考慮受害人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為沒有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其主張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受害人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推定其無勞動能力,但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主張誤工費的,對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上述年齡以上的城鎮無業人員及農村居民,有證據證明其有勞動收入的,對其實際較少的收入應予賠償;受害人為有固定收入的在職人員,其主張誤工費的,應提供證明收入減少的相應證據,在對證據審核無誤后依法判賠;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誤工費中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2月÷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資=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2月÷21.75天。
2007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座談會議紀要
6、當事人在外從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職,遭受人身損害后,誤工費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收入為差額賠償原則,以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定型化賠償為補充。
會議認為,《解釋》以完全賠償為原則,主張權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損失,義務人就應當賠償多少。《解釋》改變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于誤工損失不高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限制。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職不能證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適用《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損失計算關鍵在于用證據證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實。只要有證據證明,并通過審理依法應當采信,當事人的所有收入損失,都是其誤工損失。在無法證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證明不被采信時,才能以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定型化賠償的補充。
2005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實施意見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2003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的會議紀要
(2)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水平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商事審判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五)
(十)關于受害人、護理人員系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領取工資、獎金的的人員,對其舉證證明的誤工費、護理費如何認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關于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取了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全額賠償相結合、差額賠償與定性化賠償相結合以及主觀計算(具體計算)與客觀計算(抽象結算)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據此,首先應對何為“固定收入”作出界定。固定收入視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而各有不同。非農業戶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按期得到收入的人,范圍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計劃外職工、季節工、輪換工等;按期包括按日、月、季、年,也包括計時。但在計算誤工費時應當換算成月工資收入。受害人的工資收入情況應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出具。
關于受害人主張誤工費的,如其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領取工資、獎金,只要侵權人的侵害行為導致其無法繼續獲得或者全部獲得該收入,就已經構成了實際損害。考慮到受害人的收入在一定時期內、一定程度上系相對固定,其應提供如下證據:①該收入的合法證明;②該收入因受到人身損害已經實際減少的證明;③如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還應提供勞動合同。經法院審查后,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的誤工費,原則上不應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五倍。
關于受害人主張護理費的,一般情況下應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但對于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領取工資、獎金人員的護理費,屬于特殊情況,在計算時應考慮如何選擇更適當的護理人員,以確保護理費支出的合理性,避免損失擴大等因素,不宜直接參照誤工費,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
2003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二條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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