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達藝 律師 ]——(2011-4-25) / 已閱117196次
2006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案件賠償標準問題的意見
二、農民、城鎮無業人員的誤工費按山東省上年度農民人均收入和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者(即無固定收入者),按上年度山東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受傷人員的誤工時間按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發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執行。
2009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有關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
一、誤工費的確定
(一)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一般從侵權結果發生時起算。實踐中可按以下標準掌握:
1、未傷殘的,住院治療期間和醫療機構或法醫有明確意見的門診治療時間,可全額計算誤工費;受害人自行門診治療的,不作為誤工時間計算誤工費;
2、評定為1至10級傷殘的,住院治療期間和醫療機構或法醫有明確意見的門診治療時間,可全額計算誤工費;治療終結后至定殘日期間(含受害人自行門診治療的時間)的誤工費根據傷殘程度計算,計算公式為:時間×收入或平均工資×傷殘賠償系數。(傷殘賠償系數為:10級10%,9級20%,8級30%……以此類推。)
(二)誤工收入的確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根據其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減少的證明賠償。
2、受害人屬于在職工作人員,除本職工作的收入外,其從事其他工作獲取的報酬一般不予賠償;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開展第二職業的在職人員的誤工收入,可適當賠償。
3、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按以下幾種情形操作:
①受害人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但有勞動收入的,應根據其從事的執業,參照我市同行業的平均收入予以賠償;
②受害人是城鎮居民,其勞動收入不固定的,其誤工損失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賠償;
③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其誤工損失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賠償;
④受害人是個體工商戶或承包經營戶,其誤工減少的收入可參照其上一年的稅后平均收入或當地個體經營的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來確定。
⑤公司高管等高工資收入人群,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第二十章 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21日
*QQ聯系: 1053253649* 或登錄【藝法網】查閱覃達藝律師以下專題研究: 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交通事故之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010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30、【誤工費】權利人主張誤工費的,應當證明其固定收入以及因事故誤工導致收入減少具體數額的證明。誤工期間應當以醫療機構的證明、醫囑或鑒定機構的結論為依據。
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當事人,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因事故誤工導致該收入減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及因事故誤工導致收入減少具體數額的,可以根據誤工期間,并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標準計算誤工費。
2007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座談會議紀要
6、當事人在外從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職,遭受人身損害后,誤工費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收入為差額賠償原則,以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定型化賠償為補充。
會議認為,《解釋》以完全賠償為原則,主張權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損失,義務人就應當賠償多少。《解釋》改變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于誤工損失不高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限制。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職不能證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適用《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損失計算關鍵在于用證據證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實。只要有證據證明,并通過審理依法應當采信,當事人的所有收入損失,都是其誤工損失。在無法證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證明不被采信時,才能以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定型化賠償的補充。
2001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5)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2003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二條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愈之日計算; 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愈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愈之日計算。
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
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計算
(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喪失的田定收入額計算;但實際收入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還有其他不固定正當收入的,應參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同等勞動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因沒有工作或因離退休而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因傷害導致農忙期間誤工的,其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第二十一章 誤工費賠償中的行業收入的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21日
*QQ聯系: 1053253649* 或登錄【藝法網】查閱覃達藝律師以下專題研究: 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交通事故之誤工費;
總共17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