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達藝 律師 ]——(2011-4-25) / 已閱117202次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愈之日計算; 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愈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愈之日計算。
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
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計算
(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喪失的田定收入額計算;但實際收入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還有其他不固定正當收入的,應參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同等勞動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因沒有工作或因離退休而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因傷害導致農忙期間誤工的,其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2005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三、對于有勞動能力的當事人未提供因誤工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證明,對其誤工費用是否應予以支持?
答:就此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以舉證不能為由、駁回當事人相應訴請的做法。我們認為,可在依法釋明后,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其理由為:據日常經驗法則可知,勞動收入是有勞動能力的當事人的主要生活來源,交通事故在客觀上將導致其收入的實際減少。此外,當事人未提供誤工證明,往往存在相應的客觀原因,如用工單位出于利益關系不愿出具相關證明等。如經釋明,當事人仍未就其誤工減少的收入提供相應證據的,可視為其就訴請舉證不能,不能按其訴請支持其誤工損失。但是如當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具體從事的行業的,可按照行業標準計算其誤工費用;如當事人既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業的,可比照下崗失業人員、無業人員等人員,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
2001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3)受害人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根據其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減少的證明全額賠償。但應當注意審查單位證明的真實性。
第十八章 受害人殘疾前誤工費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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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4)受害人定殘之前按照誤工損失予以賠償。
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侵權責任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誤工費以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來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減少的收入數額,可以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傷殘致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條件進行傷殘評定而無正當理由拖延傷殘評定的期間內,可以不計算誤工費。
2009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十條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
誤工時間包括受害人住院日期和出院后經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確定的全休日期;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從住院之日起計算至定殘之日止,受害人傷情痊愈后拖延定殘的,誤工日期參照公安部頒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所確定的日期計算;受害人經住院治療無效最終死亡的,誤工時間按住院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計算;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可酌情考慮受害人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為沒有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其主張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受害人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推定其無勞動能力,但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主張誤工費的,對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上述年齡以上的城鎮無業人員及農村居民,有證據證明其有勞動收入的,對其實際較少的收入應予賠償;受害人為有固定收入的在職人員,其主張誤工費的,應提供證明收入減少的相應證據,在對證據審核無誤后依法判賠;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誤工費中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2月÷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資=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2月÷21.75天。
2008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3、定殘后的誤工費問題。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是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喪失勞動機會和勞動報酬的賠償,被告若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定殘后仍從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應折抵誤工費的賠償數額。
2008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5、對于構成傷殘但傷殘程度較輕、且在定殘前早已康復的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時間,可否不計至定殘前一日,而以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
對于構成傷殘但傷殘程度較輕、且在定殘前早已康復的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時間,可以不計至定殘前一日,而以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從該規定可見,誤工費的計算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為原則,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為例外。該例外的適用前提為:一是因傷殘誤工;二是持續誤工。對于在傷殘情況較輕,且定殘前早已康復的受害人,不符合持續誤工的條件,故其誤工費的計算仍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九章 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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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001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9)受害人是個體工商戶或承包經營戶的,其誤工減少的收入可參照其上一年的稅后平均收入或當地(縣市區)個體經營的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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