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蓋闊 ]——(2003-7-17) / 已閱85872次
(三)主債權。
(二)動產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動產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
[解:87條2款]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2)、收取孳息。
[法:68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根據[解:96條]的規定適用[解:64條]:
[解:64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3)、質權的保全。
[法:70條]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先受償。
[法:71條2、3款]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根據[解:96條]的規定適用[解:80條]
[解:80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轉質權。
[解:9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動產出質人的權利
(1)、質物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69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解:92條]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解:93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95條]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物返還請求權。
[法:71條1款]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3)、追償權。
[法:72條]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動產質權的消滅
1、質權實行
2、質物滅失
[法:73條]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3、主債權消滅
[法:74條]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三、權利質權
(一)、權利質權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
1、權利質權的概念:權利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
2、權利質權的特征(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財產權;第二,必須是可讓與的財產權;第三,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
(二)、權利質權的標的
1、匯票、支票、本票、存款單、倉單、提單。
[法:76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77條]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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