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蓋闊 ]——(2003-7-17) / 已閱85863次
[法:5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解:3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解:4條] 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解:5條] 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解: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效力待定的擔保合同
[解:11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四)、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解:7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解:8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解:9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五)、主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10條]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是,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二)、特征:1、附從性。(1)、成立上的附從性;(2)、范圍和強度上的附從性;(3)、變更、消滅上的附從性。2、獨立性。3、補充性或者連帶性。
[法:17條3款]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18條2款]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種類
(一)、依據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的地位劃分為:一般保證和特別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特別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以上兩種保證的最大區別是: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法:17條1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法:18條1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解:27條]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依據保證人的人數劃分為: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1、單獨保證是指,只有一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
2、共同保證是指,數個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保證人必須二人以上,至于是自然、法人還是法律認可的其他組織,在所不問;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
[法:12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解:19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20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解:21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四)、依據保證是否有期限劃分為:定期保證和無期保證
1、定期保證是指,保證合同規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僅于此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此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即可免其責。
2、無期保證是指,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四)、依據保證當事人是否約定有保證擔保的范圍劃分為:有限保證和無限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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