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笑俠 ]——(2013-12-17) / 已閱31954次
[38]參見張維迎:“吳英案是改革倒退,非法集資是惡法”,http://www.cs.com.cn/xwzx/03/201202/1:20120205—3228883.html,最后訪問日期:2013年10月21日。
[39]拉德布魯赫,見前注〔13〕,頁20、130。
[40]艾德華•H.列維:《法律推理引論》,莊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頁16—36。
[41]有人從非洲帶回來一只二條腳的鴕鳥,致他人受到了損害,被害人便將鴕鳥的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損害賠償。而法律上只規(guī)定,四條腳動物致人損害的,該動物的所有人應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因而引起爭議。
[42]恩吉斯,見前注〔1〕,181頁。
[43]亞狄瑟,見前注〔14〕,頁133—136。
[44](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zhì)》,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頁8。
[45]黃茂榮,見前注〔27〕,頁735。
[46]恩吉斯,見前注〔1〕,頁192。
[47](德)H•科殷:《法哲學》,林榮遠譯,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頁223。
[48]拉倫茨,見前注〔15〕,頁20。
[49]此處參考了以下文獻:王澤鑒,見前注〔21〕,頁220以下;黃茂榮,見前注〔27〕;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頁213以下;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101以下;梁慧星,見前注〔16〕,頁76以下;鄭永流:《法律方法階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頁141以下。
[50]楊仁壽,見上注,頁135以下。
[51]此處參考了以下文獻:梁慧星,見前注〔49〕,頁213以下;楊仁壽,見前注〔49〕,頁101以下;梁慧星,見前注〔16〕,頁76以下;鄭永流,見前注〔49〕,頁141以下。
[52]恩吉斯,見前注〔1〕,頁174—176。
[53]拉倫茨,見前注〔15〕,頁246以下。
[54]拉倫茨,見前注〔15〕,頁246。
[55]卡多佐,見前注〔44〕,頁82。
[56]“李茂潤訴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案”,參見 http://law.china.cn/features/2006—12/28/content 2956104.htm,最后訪問日期:2013年10月21日。
[5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58]郭道暉教授在“法理學的定位與使命”中概括了當代中國法理學的功能和意義,包括“披荊斬棘遮風擋雨、解放思想法學啟蒙、樹立法的價值觀和選擇標準、法學思維方法的滲透”等功能和意義(參見郭道暉:“法理學的定位與使命”,《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
[59] Larry Alexander, Emily Sherwin,Demystifying Legal Reason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60]John Dewey,“Logical Method and Law”,Cornell Law Quarterly,1925.
[61]拉德布魯赫,見前注〔2〕,頁73。
[62]同上注,頁74。
[63]《論語•憲問》。
[64]拉德布魯赫,見前注〔13〕,頁132。
[65]我們最近政治生活中倡導的“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能力”,正是在“法律人的思維”意義和功能上提出的。我們也可以說,通過法律思維治國理政的實證例子,在一些國家早已有實踐了。
[66](美)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65、67。
[67]同上注,頁81。
[68]同上注,頁67。
[69]“他們在法學和分析上的努力使得職業(yè)活動智識化了”等。同上注,頁65—67。
[70]同上注,頁65、67。
[71]“法律職業(yè)的訓練和背景越是多樣化,就越不可能在重要的法律問題上達成共識”。同上注,頁67。
[72]但波斯納并沒有承認,法律職業(yè)已出現(xiàn)向非職業(yè)化發(fā)展的信號。同上注,頁74。
[73]吳經(jīng)熊評價霍姆斯時,將其與莎士比亞作比較,他說“像莎士比亞一樣,霍姆斯是一個對世界的哲學的深思者,對他來說宇宙是無限的,……他們在尋常中發(fā)現(xiàn)了深刻意義,在貌似莊嚴中發(fā)現(xiàn)了平常;他們分裂得如此深,以致可以統(tǒng)一!麄兪侨绱说木哂性瓌(chuàng)性……”(參見吳經(jīng)熊,見前注〔3〕,頁145)。
[74]波斯納,見前注〔66〕,頁127。
[75]拉倫茨,見前注〔15〕,頁77。
[76]波斯納,見前注〔66〕,頁230。
[77]參見Donald Black, Supra note 4,at 288.同時盧曼把布萊克的觀點整理成表格,參見Niklas Luhmann,Supra note 4,at 457.
[78](美)史蒂文•J.伯頓:《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張志銘、解興權(quán)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頁99—100。
[79]參見(美)羅納德•德沃金:“我們的法官必須成為哲學家嗎?他們能成為哲學家嗎?”,傅蔚岡、周卓華譯,載許章潤主編:《清華法學》(第5輯:“法律思想與人文語境”研究專號),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頁38。
[80]拉德布魯赫,見前注〔2〕,頁102。
[81]季衛(wèi)東在這篇文章中對這種二元思維模式作了詳細的梳理(參見季衛(wèi)東:《法治秩序的建構(gòu)》,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90—92)。
[82]詳見顏厥安:《規(guī)范、論證與行動:法認識論論文集》,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頁9—17。
[83]孫笑俠:“論行業(yè)法”,《中國法學》2013年第1期。
[84]季衛(wèi)東為此歸納了四種:一是通過經(jīng)驗科學檢驗和加強,二是通過各種價值判斷進行科學的理由論證和交換計算(如“利益衡量論”),三是來自德國的“法律學的解釋學”,四是主體與主體的“交涉滴水穿石的立場”(參見季衛(wèi)東,見前注〔81〕,頁97—100)。
[85]卡多佐,見前注〔44〕,頁103。
[86]參見卡多佐,見前注〔44〕,譯者前言,頁4。
[87]波斯納,見前注〔66〕,頁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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