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奔流 ]——(2008-1-6) / 已閱89528次
英語的重要性,其實國內學者早已明了。法律文獻,有時附加一些英文。可能有個英文目錄,也可能有個幾十字的英文摘要。可惜之處,卻有兩點。
第一點是作用不明。有讀者會通過這個英文簡介而對書籍內容加深理解嗎?為什么中文書的簡介是英文而非中文?中國法律學者或學生,看中文的法律參考書,為什么要有個英文目錄?問題問下去,結論可能是,這些英文部份,只具有「嚇唬英文水平較一般的讀者」的作用。
第二點是英語水平差強人意。用詞不當,妄顧復數的用法等其它語法問題,在此類作品中,俯拾皆是。同樣可惜之處,在于即使語言過關,也只是達到了可以參予翻譯的水平。要成為有效的國際律師,除了要懂得以外語解釋本國法律,還需要具備這樣的能力:在法律不清楚的時候,解釋個中疑點﹔針對這些疑點,可以從哪幾種觀點加以解釋﹔而這觀點之中,哪些說服力較強,哪些說服力較弱﹔如果本來以為某種做法合法,結果有關單位覺得不合法,有什么后果等等。可以說,盡管偶爾會看到英語的蹤跡,要較多的律師達到有效國際律師的程度,英語的學習,還必須在制度的層面,下加倍苦功。
顯而易見,要把英語提升到可以運用的水平,需要大刀闊斧,直接采用全英文教材,要求學生以英語提交課業、參予考試。至少一學期有一科這么要求,在學校里習慣了,到工作上就駕輕就熟。
法學教育
雖然說學習是為了求學問,而不是為了考試﹔求學是為了求知識,而不是為了求分數﹔但是從實務角度而非理想主義角度來說,除非廢除考試制度,否則要法學院不緊盯著司法考試教學,而學生又緊盯著校方的辦學方針來學習,是不可能的。
可惜的是,當一場又一場的考試,都與成為有效國際律師脫鉤的時候,寶貴的學習時間,就不可能得到應有的回報。較明顯的一個不協調點,就是在法學位課程里,學習商法和經濟法的時候,與實際執業情況,往往不成比例。公司法、外商投資法、稅法、銀行法、證券法、反不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被濃縮擠壓成大約兩個科目,絕非罕見。這與英美法系的作法,可以說是背道而馳。于后者的學習體系里,前述課題往往是獨立成科。這與我國歷史情況,大概也有關系。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發展多年,基層和上層法律教育,需要予以配合,看起來也是責無旁貸。我們可以看看實務律師怎樣看本身的業務組成:[7]
“企業對律師的法律服務會產生三類法律需求。企業最需要律師解決的就是涉及企業核心利益的法律服務,例如企業上市、融資借貸、合并購買等,這方面的法律服務數量不大,但對律師的能力是絕大的考驗。根據經驗,這一類的法律服務只占律師服務總量的1%,但卻能消耗優秀律師99%的精力。因為事關企業生死,至少也事關企業的重大變革,所以企業都會選擇律師中的精英分子。企業對律師法律服務的第二大需求是基于企業重要利益的法律顧問服務。這一類需求占整個律師法律服務總量的29%,沒有這一層次的法律服務,企業的發展壯大就會發生問題。占總量70%的律師法律服務都屬于日常法律服務,需要的是嚴謹細密的律師工作。這一類工作如擬定和修改合同,解決勞動爭議,追索欠款等等。”
必須小心的是,我們不要因為作者說企業核心利益只占律師服務總量的1%而予以輕視。作者在同一篇文章里講的很清楚:[8]
“正如印度尼西亞“海嘯”、“中航油”危機、“霸菱銀行”的破產,任何企業在運行中的某一階段,都可能發生關乎生死存亡的危機。總的來講,此種危機的發生機率似乎僅有1%,但是,該1%的危機在性質上,往往具有根本性和致命性。某些情況下,采用法律方法事先防范、建立預警機制、事后及時補救,都是必要的、必須的、甚至是唯一的選擇。”
我們要捫心自問的是,目前的法學教育,是不是真的盯著市場經濟發展,與國際接軌,為培養足夠數量律師成為“國際律師”而走。以當前局勢,要在前述領域,達到與英美法系可堪比較的程度,還不是那么容易。要改良,就要把重點科目,獨立成科,加大考試難度。但考試難,卻不以要求死記硬背的程度高而難。應該是要求學生對特定法律情況,作多方位的分析。要求學生可以從替原告人爭取權益的角度說明,也可以從替被告人辯護的觀點闡述,而避免像「《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如此這般,被告人故意違約,明顯要承擔法律責任」之類的答案。
交流
要提高水平,把大閘拉下,閉門造車,自不可行。交流、請教、引進等等,用詞雖不一樣,卻都可以殊途同歸。具體做法,可能需要因時制宜,也需要敢于大刀闊斧,確實執行的魄力。以下提供了一些例子。
1. 與境外法學院實施交換生計劃﹔有關法學院在學分承認,甚至學制方面,靈活處理﹔
2. 安排法律系學生或者法律專業人員到有關律師事務所實習,對象包括境外律師事務所,或者是國外律師事務所在內地的分所,或者是涉外業務較多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是涉外事務較多的仲裁委員會、法庭等﹔可以采用勤工儉學,或者是無償工作爭取經驗的形式﹔[9]
3. 鼓勵法律學生加入有關協會、論壇等,作為學生會員﹔也鼓勵有關協會、學會、論壇的成立和接納學生會籍﹔
4. 定期安排有關法律工作者到校講課、舉辦演講﹔校方在配套設施和服務方面大力配合﹔
5. 系統地安排有關法律工作者擔任有潛質的法律系學生的導師,定期或不定期地以面談、電話、網絡通訊等方式,交流經驗﹔
6. 鼓勵境外法學院到境內舉辦短期、長期(甚至包括學士和碩士學位等)課程,目的是把境外的法學思考,在不需外派本國學者、學生的情況下,直接往國內灌輸﹔[10]
7. 鼓勵境內法學院到境外舉辦短期、長期(甚至包括學士和碩士學位等)課程,目的是在辦學、教授過程中可以憑借外力,考驗本身制度的合理性。[11]
小結論
前面引述了司法部2004年發表的中國律師業發展政策報告中,對于中國律師,如何擴大在國際法律業的參與這問題的關注的有關文字。時間推早一年,該部其實也發表了一個《司法部關于拓展和規范律師法律服務的意見》。[12]里頭說到:
“面對我國經濟加快步入全球一體化進程對律師法律服務提出的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對入世后日益加劇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律師業在總體上還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服務領域、服務方式、服務質量還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可拓展的空間還很大;
二是律師管理體制、律師事務所內部運行機制還不健全,律師組織結構還不完善;
三是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亟需提高,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缺乏誠信的問題比較突出;
四是律師的執業環境和條件還需要進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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