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奔流 ]——(2008-1-6) / 已閱89527次
稍為具體的法律,大概是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33] 持有低于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也許要自求多福了。因為:
(a) 雖然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但是《公司法》卻沒有直接賦予小股東控制監事的權利;[34]
(b) 雖然《公司法》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但是也沒有直接賦予小股東控制董事的權利。[35]
《公司法》雖然在2005年10月曾經作出修訂,但也不是針對保護小股東而作出的。[36]
2. 資本操作往往是一個盲點。筆者曾經看過些訪問,有位曾經在短期內連續做幾次上次公司交易的人士,自詡本身的長處在于資本操作。可是研究他的個人背景,卻找不出他這「長處」,究竟是在哪培養的。商場上,偶然會有些經營者,把「人際關系操作」和「專業操作」,混為一談。果然不出所料,這位成功人士,很快地就在境外,接受監管機構的調查。國內法律對一家企業能不能夠運用本身資源,來〝協助〞別人收購企業內股權,還有什么樣的行為就算〝協助〞(例如本身不出錢,但同意提供擔保﹔又例如同時進行另一項交易,使收購方取得必要的收購資本),還沒有像英美法系那樣的詳細限制。不小心的,容易觸發地雷。
3. 除了一般法律問題,遇上大型收購,大概還會碰上政治壓力、反競爭審核,技術出口限制等等在國內一般不會碰上的難關。成功與否,這些都可能是關鍵:能不能夠與國外律師合作無間﹔事先對各種可能出現的變量,是否都預備應變之道﹔能否在適當的時候,提出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方案等等。
在本國里沒有接受有關的教育或磨煉,到了境外大展拳腳的時候,要不就手足無措,要不就下錯棋子,也不是不可理解。
專業知識﹕收購業務(外資引進來)
外國資本往中國投資的勢頭,也必將持續。在爭取這些業務的時候,成功的中國律師,除了懂得把相關的法律法規章,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具體解釋之處,還要懂得把法律法規規章的未來動向,與客戶作前瞻性的討論。筆者曾經有幸得到一位國內律師的指導,使一個投資項目,避免了因為過早上馬而必須采用中外合資形式,而稍后等到新法規出臺后,才以外商獨資的形式進行。這點在當前中國特別重要。因為WTO,因為市場變化無日無之,前瞻性是不可或缺的。
專業技能以外,專業操守也是不容忽視的。要外商放心投資,就不可以讓他們覺得中國律師會把機密信息透露給國內的競爭對手。但這與國人的民族主義,卻不必水火不容。跨國客戶委托中國律師,不會期望專業律師會把民族主義也拋諸腦后。所以沒有必要考慮需不需要刺探國家機密,或者不惜違反法律、壓榨同胞來取悅客戶。反而,如果要自貶身價到如此田地,是不可能得到對方實際尊重的。不卑不亢的態度是重點。具體拿捏,要看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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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記
前面提到了2004年的司法部中國律師業發展政策報告。在2005年的報告里,司法部定下了這些相關目標:[37]
“拓展涉外業務,擴大國際交往,促進對外開放。適應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后貿易摩擦逐漸增多的新形勢,積極參與雙邊市場準入談判,參與WTO有關規則的制定,認真落實我國加入WTO時關于法律服務方面的承諾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對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培養一批懂國際規則、懂WTO、能打國際官司的律師人才,進一步加強律師在反傾銷、反不正當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中的參與能力,不斷拓展涉外法律服務空間,提高對外開放的整體水平。”
特別是最后一句,充分證明了培養更多更好的國際律師,是符合司法部對律師行業發展的期望的。[38]
值得一提的是,在改革過程中,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的律師,可以發揮正面的作用。它們人口中,曾經放洋留學、工作、生活過的比例較高,對外族的語言、文化熟悉的程度也自然較高。港澳經過殖民統治,甚至至今還大量保留著殖民時代制定的法律。在行業發展方面,雖然在殖民地時代的法律語言為外語,可是本身文化,社會背景卻始終是以漢族為根基。在這種環境下的成長經驗,無論是成功還是不成功,都提供了正面和反面教材,都具有參考價值。[39]在知識交流的時候,國內法律工作者可以以自己熟悉的語言,跟來自這些地區的朋友們,進行較有效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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