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奔流 ]——(2008-1-6) / 已閱89526次
“美國證據開示制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具體而言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庭外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索取或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一項程序制度。根據1993年修改的聯邦民訴規則,雙方當事人必須主動向對方當事人出示與請求有關的信息和證據。”
執業方式﹕科技應用
國際律師的工作方式,也必須要與國際接軌。這包括對外溝通和對內管理的層面。
對外溝通方面,國際上常見的文文件軟件形式,國際律師都應該有相應的系統來處理。在實踐中,這一般都不是問題,只不過是偶然有律師的計算機沒法閱讀部份有特定格式的掃描文文件,造成不便。有與西方接觸過的大都知道,對習慣了有可靠的溝通方式的西方人來說,電話打不通、計算機網絡斷線、文件閱讀不了等諸般麻煩,特別惱人。隨著科技的發展,國際律師在這方面的時間和金錢投資,看來有必要持續。
對內管理方面,國際律師應依賴科技系統,累積和應用經驗。[31]實踐中,部份律師即使同屬一家律師行,也未必使用統一的信紙、電郵格式、合同模板等。律師行實現有效行政管理的關鍵性,某黑龍江的自執業律師,有如下體會:[32]
“中國律師隊伍應當注重整體文化形象,從辦公場所、設施、文書用紙、胸牌、名片等都應經過統一設計,全面實現辦公現代化。”
于此,有效利用科技,可以相對低成本地提高客戶對律師事務所的信心,實現現代化管理。此外,成功的國際律師,執業規模都不會小。不有效地利用科技進行有效管理,最終會破壞本身的專業形象。甚至因為沒有有效控制在遠處工作的初級人員的對外溝通,對第三方發放了錯誤數據,導致損失,負上責任。
專業知識
本部分對執業中可能碰上的問題,作選擇性的分析。國際律師的業務是多樣性的。很多交易的初始階段,都牽涉到保密協議和意向書。以下先對此闡述,然后再略談收購業務。
專業知識﹕保密協議
國內律師目前的客戶群中,是上市公司的,也許還不占多數。因此在審核保密協密的時候,未必會慣性要求對方允許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披露數據。道理引伸開去,在政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包括仲裁委員會)、監管機關要求的情況下,也應該可以披露。
假如國內企業是接收保密資料的一方,一個常見盲點,在于保密內容的范圍描述過寬,提供保密數據的目的描述過廣。因為甲項目簽了保密協議,也許連因為乙項目而提供,或者根本不是因為特定項目而提供的數據,也被套在里頭。另一個盲點,是限制期過長。特別是與科技有關的項目,本來有價值的數據,一年半載后,也許價值就消失了。中方何必繼續受困?理論上,你可以證明保密數據是從其它來源取得的,原保密條款也許就不適用。但何必先背上黑鍋,再想辦法解除掉呢?
專業知識﹕意向書
在實踐中,曾經遇過有律師和非律師說,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抱著這種心態進行國際交易,非常危險。意向書、備忘錄、諒解備忘錄等等,要看它們是否創設法律權利和義務,并非單看文件名稱。英美法系沒有像《合同法》分則般的將十幾樣交易形式,通過立法地〝合同標題化〞,所以比較習慣不以合同的標題來予以定性。
舉例而言,《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講的是行紀合同。實際應用應該是,只要符合了法律對這類合同的描述,就算不叫作行紀合同,也算是行紀合同。相反地,如果合同與行紀無關,就算標題打上〝行紀合同〞,也不算。所有如果因為〝只不過是一份意向書〞而對文件具體用字缺乏重視的話,也許會后悔。
專業知識﹕收購業務
這里所指的收購業務,包括對公司股份的收購,也包括對組成公司業務的資產的收購。從投資資金流向來說,既指中國資本往外的投資,也指外國資本往中國的投資。
專業知識﹕收購業務(華資走出去)
中國資本往外投資的勢頭,必將持續。中國律師在參與這些投資活動的時候,有時會礙于本國制度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而無法充份了解一些常見于外國法律制度中的難題。以下是些例子。
1. 在投資前期階段,就要明白收購并非買方賣方兩家的事。外國的賣方也許和第三方(包括小股東和債權人)簽定了什么協議,有時候也許要把交易詳情具體告知,獲得他們的同意,使他們放棄優先購買權,交易才可以進行。優先購買權的概念,在中國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里面,并非新鮮事物。可是對小股東的保護,中國法律卻是仍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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