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02-5-11) / 已閱68277次
。ㄒ唬┑诙潞偷谌碌捻樞騿栴}
在侵權行為法編中,對第二章規定的侵權行為的類型放在前邊還是將第三章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承擔放在前邊,專家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一種意見是,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順序要改變一下,應當先規定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權利,然后再規定后邊的特殊侵權,F在的做法是先規定行為,然后規定責任。也就是先規定好什么叫侵害人身權,什么叫侵害財產權,從責任關系上講過錯責任的責任構成。其他的,放在后邊規定。還是要先講權利,再講特殊,F在的做法是受英美法影響太大了。很多專家贊成這個意見,認為第二章和第三章應當換個位置。整體順序就是,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一般侵權行為,第三章特殊侵權行為,第四章侵權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規定侵權行為法還是要先規定侵權行為,第二章現在就是規定的侵權行為及其類型,然后在第三章規定的是侵權行為所要承擔的責任,最后規定損害賠償,這在邏輯上是清楚的。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不是依照權利來劃分,而是從歸責來劃分,F在這樣的做法邏輯更順。
(二)關于侵權行為的寫法
在討論中,多數專家的意見還是認為要把侵權行為寫得細一些,把各種侵權行為作詳細規定。認為現在“法律建議稿”幾乎將侵權行為一網打盡,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有了規定,老百姓很熟悉,與實際生活掛鉤很密切,起到了規范民事行為的作用。存在的問題是,各種侵權行為的內在聯系較少,體系性不強,美感不足。侵權行為法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兩個,一個是具體的侵權行為如何構成侵權,二是不同的侵權行為要承擔不同的責任。比如精神損害賠償,不是所有的場合都賠償,而是要特定的,根據歸責原則來解決。過錯責任是不要列舉的,然后規定特殊侵權責任,一大塊是過錯推定,一大塊是無過錯的。最后是損害賠償。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是大量的,要有一個兜底條款。
有的專家認為侵權行為的具體規定不必寫的太具體,要有涵蓋量,要有一個條文可以涵蓋99%的侵權行為。當然還要有其他侵權行為的規定,叫特殊侵權行為或者特殊侵權責任,另作規定。侵權法規定成親民法,不是給老百姓看的就是親民法,還是要給法官看,至少是給最高法院看的。法律能夠讓老百姓理解,還是要靠專家的幫助。法律還是要作為裁判規范。
(三)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
關于損害賠償一章的規定,專家們都贊成現在的編法,認為是很好的寫法。關于具體的內容,沒有詳細討論。有的專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還是要加一個“情節嚴重”。最好是分成兩種,一種是當然賠償的,侵害了這樣的權利,就給予一定的賠償,但是這種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很低,是象征性的賠償;另一種造成嚴重后果的、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較多的賠償。也就是分成兩個級別,一般的精神損害,都賠,但是賠得很少;特殊的,要賠得很多。
四、關于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討論意見
(一)關于人格權法編的體例和內容問題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在民法典中規定人格權法編,是非常必要的。在《瑞士民法典》在總則中規定了單獨的“人格”一節之后,開啟了民法典對人格權以及人格權保護的新階段。最近,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專章規定人格權的確認和保護,這一部分就是叫做“部分人格權”,第一部分是尊重人格尊嚴,第二部分是尊重兒童的健康,第三部分是尊重隱私和名譽權,第四部分是死者遺體的保護,一共40條。這些做法值得借鑒。中國民法典究竟怎樣規定人格權,要好好研究。要解決人格權怎么定義,與人權是什么關系,應當是人權的一部分。大家都認為,規定人格權編確有必要,但是力度還不大夠。在設計條文的時候,還要特別注意與侵權行為法編的關系問題,不要有所重復。
關于人格權法編規定的具體內容,主要涉及的問題,一是規定人格權,要不要規定身份權!睹穹ㄍ▌t》是規定人身權,不是人格權。假定說,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如果身份權都解決了,就只編人格權;解決不了,就規定人身權。二是規定人格權,還要不要涉及到其他人格利益,多數專家傾向要規定。
關于具體內容,有的認為要特別規定人格尊嚴受到保護。有的認為要規定禁止人格歧視。有的認為,規定禁止克隆人不是權利的問題,不是私法問題。禁止歧視,禁止虐待,都要寫上。在禁止中,還要規定禁止公共道德不得違反。
。ǘ╆P于人格權的具體規定
1.關于生命健康權
生命權中規定禁止剝奪生命是可以的,身體權中規定禁止毆打,就不好了,應當規定禁止破壞自然人的身體完整性。
規定遺體的利用受法律保護,但是規定的太籠統,可以再具體一些,要規定不準許擅自買賣和利用尸體。胎兒身體健康的保護,實際上保護不了,也與計劃生育的規定沖突,應當從受到損害享有請求權的角度規定。
生命信息的保護問題可以寫,是一個新東西。如果不能被隱私權保護所概括,應當單獨規定。
2.關于信用權和名譽權
信用權應當規定,但是信用權與商譽權究竟是什么關系,還要研究。信用權現在講的是主體的經濟能力的評價,實際上信用權應當講的是商譽權。對此,有的國家是做了區分的,信用權就是對企業的良好信譽的評價,F在所講的信用權,實際是償債的能力。有的專家認為,信用主要是一個償債能力。信譽或者商譽則不是這樣的,要與老百姓的理解是一致的,與經濟學界的理解是一致的。法學界解釋的范圍比較大。有的認為,信用權在德國是因為沒有解決名譽權才規定信用權。德國最高法院確立了一般人格權和企業的營業權利,涉及到名譽權的拿到信用權里的。后來信用權專門到了營業的問題,現在信用權的案件已經比較少了。
3.人身自由權和肖像權
人身自由不是一般人格權的內容,不要與一般人格權相并列,要放在具體人格權中單獨設立條文。
死者的肖像保護期限,可以考慮在死后的10年。模特的肖像權的問題,現在規定不準確,不應當是“非經人體模特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將以其形象為內容的攝影或者繪畫作品用于商業性展覽”,應當按照通常慣例解決,既然同意作為人體模特,就應當視為就該人體模特制作的作品有公開展示的權利,放棄了該中作品肖像權的主張。有的專家認為,模特的肖像權還是要征得同意,要區分專業展覽和商業性的展覽。
4.隱私權和貞操權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