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百八十九條 我國邊境地區人民檢察院與相鄰國家的司法機關相互進行司法合作
,在不違背有關條約、協議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慣例或者遵照有關規定進行,但應
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六百九十條 我國邊境地區人民檢察院與相鄰國家的司法機關相互進行司法合作,
可以視情況就雙方之間辦案過程中的具體事務作出安排,開展友好往來活動。
第二節 人民檢察院提供司法協助
第六百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聯系途徑或外交途徑,接
收外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
第六百九十二條 外國有關機關請求人民檢察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所附文件,
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六百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締約的外國一方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后,應當
依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協助條約進行審查。對符合條約規定并且所附材料齊全的,交由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或者指定有關人民檢察院辦理,或者交由其他有
關最高主管機關指定有關機關辦理。對不符合條約或者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通過接收請
求的途徑退回請求方不予執行;對所附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請求方予以補充。
第六百九十四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轉交的司
法協助請求書和所附材料后,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有關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六百九十五條 負責執行司法協助請求的人民檢察院收到司法協助請求書和所附材
料后,應即安排執行,并按條約規定的格式和語言文字將執行結果及有關材料報經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能執行的,應當將司法協助請求書和所附材料,連同不能執行的理由通過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因請求書提供的地址不詳或材料不齊全難以執行該項請求的,應當立即通
過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請求方補充提供材料。
第六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執行結果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請求要求和有
關規定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轉遞請求協助的締約外國一方。
第六百九十七條 締約的外國一方通過其他中方中央機關請求檢察機關提供司法協助
的,由其他中方中央機關將請求書及所附文件轉遞最高人民檢察院,按本節規定辦理。
第三節 人民檢察院向外國提出司法協助請求
第六百九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向締約的外國一方請求提供司法協助,應
當按有關條約的規定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書、調查提綱及所附文件和相應的譯文,經省級人
民檢察院審核后,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請求書及其附件應當提供具體、準確的線索、證據和其他材料。我國與被請求國有
條約的,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按條約規定的語言譯制文本;我國與被請求國沒有簽訂條約的,
按被請求國官方語言或者可以接受的語言譯制文本。
第六百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請求締約的外國一方提供
司法協助的材料后,應當依照有關條約進行審查。對符合條約有關規定、所附材料齊全的,
應當連同上述材料一并轉遞締約另一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交由其他中方中央機關辦理。對
不符合條約規定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提出請求的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修正。
第七百條 需要派員赴國外調查取證的,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查明在國外證人
、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居住地點或者地址、通訊方式等基本情況,制作調查提綱,層報省級人
民檢察院審核后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協助或者外交途徑向被請求國發出請求書,
在被請求國同意后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赴國外取證事宜。
第四節 期限和費用
第七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供司法協助,請求書中附有辦理期限的,應當按期完成。
未附辦理期限的,調查取證一般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一般應當在三十
日以內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說明情況和理由,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便轉告請求方。
第七百零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供刑事司法協助,根據有關條約規定需要向請求方收取
費用的,應當將費用和賬單連同執行司法協助的結果一并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轉遞請求方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上述費用后應當立即轉交有關人民檢察院。
第七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請求外國提供司法協助,根據條約規定應當支付費用的,最
高人民檢察院收到被請求方開具的收費賬單后,應當立即轉交有關人民檢察院支付。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七百零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獄移送的刑事
案件以及對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獄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規則
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五條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則和其他有關
規定。
第七百零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具體程
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百零七條 本規則具有司法解釋效力,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七百零八條 本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月18日發
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
性文件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不分頁顯示 總共15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