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1-12) / 已閱28486次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行為人偽造他人的公章、合同書或者授權委托書等,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
(二)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書或者授權委托書等遺失、被盜,或者與行為人特定的職務關系已經(jīng)終止,并且已經(jīng)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對人應當知悉的;
(三)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建議33】本法未規(guī)定假冒他人(包括虛構的民事主體)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建議予以明確。建議增加一條: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實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該行為有效時所能獲得的利益。
第三節(jié) 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的;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的;
(三)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
(五) 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二) 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以承認的;
(三) 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項完成時終止的;
(四)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jīng)實施,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
(四)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
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修改建議34】1、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不限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也有的一些情形,即使民事主體不承擔民事義務,也可能基于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而承擔民事責任,如基于公平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建議增加一款: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2、建議在立法理由中明確,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義務,而非與民事義務相互獨立,一旦將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相互獨立并排斥,無疑將摧毀債的發(fā)生體系、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概念體系。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份額;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八十三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修理、重作、更換;
(七) 繼續(xù)履行;
(八) 賠償損失;
(九) 支付違約金;
(十)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 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模勒掌湟?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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