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1-12) / 已閱28479次
第二百零四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五條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
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起計算。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月、年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七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 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第二百零八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百零九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 ,包括本數; 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 ,不包括本數。
【修改建議38】民法中常用的時間術語包括“前”、“后”、“之前”、“之后”易發生歧義,建議在本條中一并規定,如民法所稱的“前”、“后”,包括本數;所稱的“之前”、“之后”,不包括本數。
第二百一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修改建議39】建議在本條中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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