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10-28) / 已閱55403次
審判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分為兩部分,即討論案件和其他議題。
(1)討論案件。
2003年召開審判委員會70次,所討論的刑事案件40件,占當年討論議題57.1 %,
民商事案件19件,占當年討論議題27.1%,行政案件8件,占當年討論議題11.4%
,執行案件0件,討論審判其它問題3次,占4.3%;至2004年召開審判委員會91次
,所討論的刑事案件67件,占當年討論議題73.6%,民商事案件14件,占15.4%,
行政案件1件,占1.1%,執行案件0件,討論審判其它問題 9次,占當年討論議題
9.9%;2005年至9月30日召開審判委員會38次,所討論的刑事案件26件,占當年
討論議題63.4%,民商事案件6件,占當年討論議題14.6%,行政案件1件,占當年
討論議題2.4%,執行案件2件,占當年討論議題4.9%;討論審判其它問題6次,占
當年討論議題14.6%;從上列數字可以看出,從2003年開始,討論議題主要是刑
事案件,從提交的案件類型上看,三年刑事案件平均占當年討論議題55%到74%。
(2)其他議題:其他議題包括討論通過審判管理、審判流程等方面的制度
,對發改案件的分析,對審判形勢的研究以及學習新頒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
等所占當年討論議題逐年上升從4.3%上升至14.6%。
3、運作方式
具體運作方式為:
(1)審委會召開會議程序。審判委員會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也根據實際情況,
院長臨時決定召開。審判委員會委員有一半以上出席時方能舉行會議。審判委員
會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時,委托副院長主持。審
委會秘書于開會一日前通知各位委員和應當到會的人員,被通知人員應準時到會
。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一般是合議庭有重大分歧、或者有重大影響的
案件,由主審人報分管院長同意后再提交院長批準,審判管理的意見制定和修改
都須提交審委會研究。
(2)明確討論案件程序。一是明確案件提請討論程序。主審人員必須填寫審批
表并經分管院長核準,院長同意后方可提交討論。會前三日至五日須將討論案件
審理報告材料報送審判委員會秘書審查登記,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對符
合要求的,由審委會秘書轉至每位委員審閱,確保委員充分熟悉案情。三是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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