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10-28) / 已閱55513次
主要對法院的行政事務進行決策。其次,在縱向關系上,加強審判組織管理,著
重解決好審判工作行政化的問題。嚴格區分審判委員會、院長、副院長、庭長、
副庭長、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職責,取消分管院長簽批文書的制度,簡政放權,
保證合議庭、獨任法官依法行使職權。院庭長在審判管理中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院長主要解決法院內外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營造寬松的司法環境;院長、副院
長主要行使督查職能,解決執法尺度的問題,帶頭主審一定數量的重大疑難案件
,2004年院長、副院長帶親自主審了82件案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長、副院長親
自主審了28件案件。同時,推行院長、副院長、審委會成員參與聽審、聽議和直
接擔任審判長參與重大復雜案件審判制度,其中院長全年參與審判或執行案件不
少于2件,聽審聽議不少于4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長、副院長、審委會成員均
參與了5次疑難復雜案件觀摩庭聽審,并都寫出了聽審評議,以此形式極大促進
了庭審水平的提高,以此克服審判委員會判審分離、“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
現象,實行審委會委員定期聽審重大案件的制度。
二是優化了審判委員會的結構。注重審委會委員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實踐
經驗,使審判委員會向專業化、權威性方面發展。建立完善審判委員會考試選拔
機制,審委會委員缺額一律實行考選,嚴格按照“推薦—審判實務考核—績效考
查—公示—任命”的選拔任用程序進行。2004年,漳平法院增選了兩名年富力強
、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出任審委員委員,增選方式是通過上述公開方式進行
,并且做到以缺選人,淡化職級待遇意識,使審判委員會人員結構做到既專又全
、比例適當,并且增強了審委會的權威性。
三是審委會職能的準確定位。審判委員會除討論少數重大或疑難的具體案件
外,主要工作職能轉變為分析審判形勢,總結審判規律,制訂審判規范,研究帶
有普遍性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來說是做到審判委員會職能的“四個轉變”:1
、由原來的對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都負責到一般只對適用法律負責的轉變,一般
只是對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表決,充分尊重合議庭在庭審中的作用。 2、由單
純的解決個案到解決重點、疑難案件示范作用的轉變。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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