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10-28) / 已閱55401次
來看。從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運作過程來看,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在于其討論決定案件的程序和過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換言之,審判委員
會制度是通過剝奪原告、被告等當事者的基本權利——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來維
持其正常運轉的。由此造成了下列問題:一是由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法參
與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被告人的辯護權事實上遭到剝奪,法庭審判中進行的辯護
也失去應有的意義。這會導致出現律師界最為無奈的“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現
象;二是由于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不進行任何證據的調查,那些本應貫穿于
審判過程中的直接審理、言詞辯論、法官不更換、庭審不間斷等訴訟原則無法發
揮作用;三是由于合議庭進行的法庭審判形同虛設,為規范合議庭的審判活動而
建立的訴訟程序,如合議制、回避制、評議制等,都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四由于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秘密進行,社會公眾無法參加旁聽,也就不能對討論過
程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審判委員會會議成為典型的“黑箱操作”程序。這不
僅使公開審判原則在審判委員會討論程序中無法發揮作用,而且導致公開進行的
法庭審判徒有虛名。這與最高法院的倡導下,各級法院目前仍然以強化公開審判
作為審判方式改革的首要措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問題。
(3)實證支點
通過對審判委員會的效果考察,我們發現,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有著良好的法
律和社會效果。效果是客觀的,這為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提供了具有說服力實證支
點。但需要追問的是,假定審判委員會并不存在,對于同類案件,如果通過提高
法官的素質和強化合議庭的責任,案件的處理是不是會取得同樣的效果呢?回答
是肯定的,因為筆者也不贊同審委會討論個案。但法官素質的提高畢竟不是一朝
一夕就能做到的事,因此,以上追問所包含的假定,還僅僅是假定。
三、改革的方向
(一)以完善為路徑。從人民法院的角度講,完善也即改革。事實上,任何
一項制度,總存在著兩面性,既應看到消極的一面,更應看到積極的一面。改革
也總是從革除或限制其消極面入手,使之利中取大,弊中取小,而不是對制度本
身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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