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10-28) / 已閱55514次
上訴少、申訴少、改發少、公信力高”的良性循環路子。
二、理性分析
(1)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缺陷
審判委員會制度在中國已經實施多年,目前真正對這一制度完全滿意的人士
恐怕為數極少。多數人發現了這一制度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一些問題,并從完善
我國司法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改進這一制度的建議。當然,也有不少人在肯
定這一制度存在問題的同時,認為不應對這一制度的正當性予以完全否定。有的
法官就認為,由于審判委員會這一組織及其討論案件制度的存在,法院可以充分
發揮集體的智慧,避免單個法官或合議庭在認識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上的局限性
,保證案件得到正確處理。尤其是考慮到審判委員會委員盡管為法院內部的行政
領導,但他們一般年齡較大,社會閱歷較深,審判經驗也較為豐富。而由于司法
體制的原因,我國法院一般審判人員的年齡偏小,社會閱歷不深,經驗也不豐富
。因此審判委員會這一道關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錯案的發生。另一方面
,考慮到我國法院目前存在著日益引起社會各界重視的司法腐敗問題,由審判委
員會這一集體組織對案件的處理進行“把關”,對于防止個別審判人員徇私枉法
、任意裁斷也是有利的。一些學者甚至還從理論上論證說:審判委員會在中國目
前的情況下有助于維護法院在實施法律方面的統一性,有助于保證審判人員的廉
潔性,也可以成為法院系統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
上述為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辯解的觀點不能說沒有道理。在法院組織制度中,相
對于單個的法官而言,由多個法官組成的組織更容易抵御外界對法院審判活動的
不正當壓力和干涉,也更容易防止徇私舞弊現象的發生。這也是為什么大多數案
件的審判要采取合議制度的原因。畢竟由三名或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要比獨任
審判員更有助于實現公正的審判。而在大多數場合下,由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各
業務庭庭長組成的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公正處理要負有更大的責任,作出的決定
會更加慎重。因此,從發揮集體智慧和增強法院抵御外界干預的角度來說,審判
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制度確實具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任何問題恰恰都有其正反
兩個方面。審判委員會的優勢在于其集體智慧和力量可以得到發揮,但集體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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