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11-6) / 已閱44950次
民商合同起草、審查、修改業務的法律指引
文/武志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合同的概念
第二條 “合同起草、審查、修改”的概念
第三條 合同起草、審查、修改的意義
第四條 本參考的使用
第五條 本參考的局限
第二章 基本方法和要點
第六條 合同起草、審查和修改的邏輯
第七條 合同起草、審核、修改的要點
第八條 合同的靈魂
第三章 合同的標準、審核原則及方法
第九條 合同的判斷標準
第十條 審核合同的基本原則
第十一條 審核合同的方法
第四章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鑒及新式合同樣板條款的援用
第十二條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鑒
第十三條 樣板條款的援用
第五章 合同起草審核的準備
第十四條 合同起草審核前的準備
第六章 起草、審核或修改合同的具體操作指引
第十五條 合同性質界定準確
第十六條 合同主體資格有效
第十七條 合同標的描述明確
第十八條 合同義務責任分擔合理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條款可操作
第二十條 合同交易給付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合同權利可充分救濟
第二十二條 違約或賠償可明確計算
第二十三條 合同簽訂方式有效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解決條款便利
第二十五條 合同框架結構周延
第二十六條 合同編排層次分明
第二十七條 合同內容協調一致
第二十八條 合同語言文字合規
第二十九條 合同印裝簽章規范
第七章 合同約定不完整的救濟和推定
第三十條 合同完整性方面常見問題
第三十一條 合同法關于約定不明的補救性或推定性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其他法律關于補救的規定
第八章 合同忌諱
第三十三條 合同審查禁忌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合同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本參考項下的合同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等同于上述法定概念,具體指不同民事法律主體之間,通過合作性的、不完全信息的利益博弈,經博弈找到利益平衡點,為了記載各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表達各方的利益主張,在達成的意思表示基礎上,各方簽訂的用以明確各方民事法律關系、鎖定各方民事權利義務、防范控制各方風險的書面法律文件。
下文中合同業務需求方簡稱“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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