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11-6) / 已閱44953次
51)忌未充分考慮合同簽訂后的變更可能性;
52)忌未明確交易的程序,各方履約順序不明確;
53)忌不爭取合同起草權;
54)忌驗收條款不明確;
55)忌過分推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56)忌合同文稿不進行多重審校,不使用編輯軟件查錯;
57)忌忘卻締約各方均加蓋騎縫章;
58)忌驗收和付款節(jié)點不銜接;
59)忌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一個“筐”;
60)忌未約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后賠償條款的獨立性;
61)忌未約定打印稿排除非打印的手寫圖文;
62)忌不與同事同行同學交流合同審核遇到的問題;
63)忌未明確價格構成,未明確費用負擔;
64)忌單純以當事人好惡為合同質量的判斷標準;
65)忌表述口氣不禮貌或不尊重或過于強硬;
66)忌未充分考慮合同的稅收和財務問題。
注:作者畢業(yè)于內蒙古大學法律系,天津地區(qū)注冊執(zhí)業(yè)律師,截稿日期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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