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08-11-6) / 已閱44951次
1)忌不能確保交易合法,或交易違法成本太大;
2)忌交易風險不可控,己方權益缺乏保障;
3)忌不能保證己方實現交易目的,不能滿足己方需要;
4)忌未核查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身份證件以及資質,未核查對方年檢情況、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影響合同的相關情況;
5)忌權利義務、違約認定缺乏足夠的簡易的可識別性,指向不明確;
6)忌權利義務不明確,權利義務等內容重疊交叉,條款間沖突或疊加產生歧義;
7)忌合同權利義務一邊倒,使用霸道的格式條款或霸王合同;
8)忌合同名稱與性質不符,引起對合同性質誤解;
9)忌違反法律對標的物的特殊限制;
10)忌附件未將正文中的權利義務補充、細化;
11)忌合同變數測估或假設范圍過窄或深度不夠嚴謹;
12)忌引用的法律法規或技術規范失效或過時;
13)忌無針對交易特有風險而設立特別的風控條款;
14)忌無根據違約特點而設立的特別的違約責任條款;
15)忌無根據標的特性而設立的性特別的標的描述條款;
16)忌無根據交易對象的特點而設立特別的主體限定條款;
17)忌無爭議解決方式或地點以及費用負擔的解決條款。
18)忌背景條款或附隨義務條款不完備;
19)忌未充分考慮地方的政策規定和實際操作;
20)忌合同約定性義務改變法定強制性義務;
21)忌留有違約借口或機會,或為逃避責任留有活口;
22)忌未取得行政許可,未辦理備案或登記;
23)忌協調聯絡機制存在引發相互扯皮的可能;
24)忌條款間沖突及銜接不當,或根本無可銜接;
25)忌權責、時空等范圍界限的模糊不精確;
26)忌違反規定的合同締結方式,未依法采取招標等方式;
27)忌未取得共有權人或優先權人等利害第三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三人;
28)忌未取得交易對象章程或合伙協議等規定的內部決策機構的同意;
29)忌合同章節、條款、功能模塊劃分不合理;
30)忌無任何不同層級的標題,未形成清晰合理的標題體系,標題不便于識別;
31)忌主體不明、指代不明;
32)忌用語不專業不規范,表述不精確,表述方法不簡練。
33)忌語體不正確、標點符號不規范;
34)忌程度表示難以客觀衡量或量化;
35)忌內涵、外延不當,表達不精確,有多種可能的理解;
36)忌字體、字號、字距、行距不合理,打印裝幀不美觀、不大方;
37)忌送審人、法律初審、法律復核銜接不當,或法律審與技術審、財務審缺乏溝通;
38)忌將合同審核時間浪費卻催促合同審核人緊急審核;
39)忌缺乏法律分析的整體觀,未作出綜合與完全的法律判斷;
40)忌過于追求面面俱到或過于細摳文字;
41)忌本可使用中文的情況卻使用外文;
42)忌對合同的重要性陷入嚴重忽視或極端依賴。
43)忌迷信西式或港臺合同,照搬西式合同或外文的直譯文本;
44)忌沒有實際法律意義的條款,玩文字游戲,,陷入繁雜,廢話太多;
45)忌只顧埋頭找范本模仿,不自行起草;
46)忌審核意見只是指出合同存在的問題,而未對此作解釋,也未提出明確的建設性的意見或建議;
47)忌版面難看,編排小氣,條款排列組合不合理,不便閱讀查找或引述。
48)忌只顧蒙頭審查合同,而不了解合同當事人的真正需求,不能圍繞締約目的或當事人的意圖和關注的主要內容;
49)忌審核者合同審核意見書不規范,不及時整理工作底稿;
50)忌因審核意見非必要性地導致交易或合同談判失敗,或過于追求嚴密性致合同談判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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