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87892次
或許有人認為,這樣做,明顯偏向權利人,對義務人不公平。其實此觀點忽略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即基于誠信原則和一切作為正義的人的良知,義務人履行返還、償還財產的義務本就天經地義,想據為己有,本就不應鼓勵和提倡,只是為使物盡其用,達資源優化配置,而對其占有他人財產的事實和權利予以一定保護。如義務人怕麻煩,完全可主動返還、償還、可在權利人直接救濟時履行義務。
三、設置財產權減損制度的原因
從筆者的設計可看出,對權利人財產權的保護隨時間的推移而逐減,甚至可達的救濟及再救濟效果亦隨時效階段的不同而不同,理由是:
1、從義務人的角度看,僅超過時效3-6個月,面對權利人提起的直接救濟,就拒絕返還、償還,且拒絕調解,相比更長時間而言,說明其主觀“非法據為己有”的惡性更大,社會危害性也更大,對法益的侵害也更嚴重。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及嚴格限制刑事責任的適用的原則,筆者才設置了上述侵占罪適用制度。
2、從權利人的角度看,因其超過時效的時間較短,說明其維權意識更強,醒悟較早,故應給予其更多的維護其權益的選擇和武器。
3、從司法的角度看,因不告不理原則剝奪了法院主動介入處理糾紛的權力,故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糾紛發生并被擱置,被動等待權利人起訴,筆者就曾遭遇有些人不斷到縣委政府上訪,卻偏偏遲遲不肯起訴之情形。而隨時間的推移,必增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之難度。故應鼓勵權利人盡早起訴。
4、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看,越早起訴、越早解決糾紛,越不易使事態擴大。為論述其重要性,筆者先介紹一個名詞——
多米諾效應。多米諾骨牌呈長方體形,將其按適當距離排列,后推倒第一張,其倒下時會撞倒第二張,第二張又撞倒第三張……很快,一整排骨牌全部被撞倒,此現象稱為“多米諾骨牌效應”。多米諾效應更驚人、更神奇的威力是一種隱蔽的“微量放大程序”——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物理學家A·懷特海曾經制作了一組骨牌,共13張,第一張最小,長9.53毫米,寬4.76毫米,厚1.19毫米,還不如小手指甲大。以后每張體積擴大1.5倍,最大的第13張長61毫米,寬30.5毫米,厚7.6毫米,牌面大小接近于撲克牌,厚度卻相當于撲克牌的20倍。把這套骨牌按適當的間隔排好,推倒第一張,居然使第13張倒下,可想象,第13張倒下時產生的沖擊力一定比第一張倒下的力大得多。大多少呢?根據A·懷特海的計算,居然整整要擴大20多億倍。按他的計算,如按同樣比例制作的第32張骨牌倒下時釋放的能量,又擴大了20多萬億倍。當然,他并沒能制作出第32張牌,因為它將高達415米,兩倍于紐約帝國大廈[53]。
現實生活中,雖非每一糾紛都能引發多米諾效應,但糾紛解決的及時性仍不容忽視,特別是一些敏感問題,越早處理越好。例如2008年發生在貴州甕安縣的“6.28”事件,6月28日下午,甕安縣城發生一起嚴重的圍攻政府部門和打砸燒突發事件。一些人因對甕安縣公安局對該縣一名女學生死因鑒定結果不滿,聚集到縣政府和縣公安局,在縣政府有關負責人接待過程中,一些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沖擊縣公安局、縣政府和縣委大樓,隨后,少數不法分子趁機打砸辦公室,并點火焚燒多間辦公室和一些車輛。
貴州省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石宗源在總結時強調,從這起事件來看,從一起單純的民事案件釀成一起嚴重的打、砸、搶、燒群體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層次的因素。一些社會矛盾長期積累,多種糾紛相互交織,一些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一些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礦群糾紛、移民糾紛、拆遷糾紛突出,干群關系緊張,治安環境不夠好[54]。
因此,為避免糾紛堆積,引發社會問題,應鼓勵每一個權利人盡早起訴。
5、從立法的角度看,為使時效制度“物盡其用、加快物資周轉,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立法目的落到實處,應鼓勵權利人盡早起訴主張權利。故應通過時效制度逐步削弱對權利人財產權的保護,引導權利人之行為。
第五節 筆者立法構想的實現途徑
一、小改方案——由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
筆者前述的立法構想,本就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而設計,故筆者不再贅述。但司法解釋畢竟是權宜之計,欲最終解決之還應立法。
二、中改方案——建立時效取得制度
依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之規定,物權不受時效限制。故如按上述小改方案做法,僅解決了債權領域的問題。這就帶來一些問題:
例如甲向乙借用汽車一輛,因物權無取得時效,故無論甲借用多少年,乙均有權要求甲返還。但如甲借到手后就將汽車偷偷賣掉,并最終無法追還原物,則乙對甲的物權轉化為債權,而在該方案下,債權可能因時效而消滅,最終有可能使乙無須承擔責任。故這實際上在鼓勵所有合法占有物的義務人將物偷偷處分,使之轉化為債權,徒增社會不穩定因素。
馬俊駒、余延滿就認為我國應建立時效取得制度,并論述了時效取得制度的三大優點[55],有興趣者可自行閱之,筆者不再引用。筆者對其觀點深表贊同,故在寫作整篇論文及設計時效制度時,均把物權領域的問題考慮在內。且,從筆者構建的時效制度看,在物權領域適用之,已不會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時效制度的眾多功能,也要求擴大至物權領域。故中改方案需增加修改物權法。
三、大改方案——全面完善
即使筆者構建的時效制度達到全面完善:
(一)修改民法通則
筆者有兩點修改建議:
1、將普通基礎時效縮短為一年,并使之擴大至物權領域。當然,隨之產生的還涉及一系列有時效規定的法規的修改,如票據法、擔保法等。
2、完善并修復時效制度與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間的矛盾。這一點是必須的,否則超過時效的案件,權利人和法官可以利用第四章第二節的理論和方法直接救濟,將再次使時效制度變成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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