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安進 ]——(2005-8-25) / 已閱98158次
我國專利制度對民事訴訟制度的借鑒意義
楊安進律師
[內容摘要]:本文就專利制度和民事訴訟制度程序性問題中的12個方面進行了比較,包括:對當事人行為的確認,日期和期間,翻譯、鑒定、審計、評估等中介事務,法律文書,合案與分案,依職權調查,回避,費用,代理人、代表人,涉外程序,自由裁量,制度的統一性。同時闡明這些方面民事訴訟制度可以向專利制度借鑒之處。除客觀比較外,還表達了個人一些主觀看法。
本文主要針對兩種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就作者認為可比之處進行比較,強調借鑒意義,沒有進行全面比較,更不屬優劣判斷。
[關鍵詞]:專利,民事訴訟,當事人,日期,期間,中介,法律文書,合案,分案,回避,代理人,代表人,涉外,自由裁量
一、前序
本文所稱的專利制度,主要包括專利審批、專利復審、專利無效宣告制度,主要規定當事人圍繞中國專利局及專利復審委員會從事的活動,不包括專利訴訟、仲裁,主要涉及《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審查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本文所稱的民事訴訟制度,不包括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司法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
作者深知,對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評判,即要考慮落在紙面上的文字規定,更要考慮實際中的執行情況,兩者缺一不可。而從某種角度來說,后者更重要。一種制度,往往又包括程序方面的規定和實體方面的規定。本文主要根據兩種制度當前有效的發條規定,結合實際中的情況,選取有關程序方面的幾個點來討論我國專利制度中可供民事訴訟制度借鑒之處。對兩種制度全面的比較判斷不是本文目的,也超出了作者學力和經驗的范圍。
二、兩種制度的可比性
專利制度是一種行政制度,由國家行政機關通過相應程序決定是否對行政相對人授予專利權。民事訴訟制度屬于司法審判制度,由各級法院通過相應程序對民事糾紛作出司法裁判。兩者的區別是很明顯的,而且是根本性的。
除前述根本性差別外,兩種制度的差別還包括:
1、專利制度大部分只涉及行政機關(專利局)和行政相對人(申請人)的關系;而民事訴訟制度大都首先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利益沖突的、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的關系,因此而涉及到當事人與法院的關系。
2、涉及專利制度的關系中,專利局作為權力機關,主動行使權力,依法單方面作出判斷并決定是否授予權利,沒有相沖突的利益發生,無需對相沖突的利益進行取舍;而民事訴訟制度關系中的法院處于利益沖突雙方的中立地位,被動地根據當事人在攻守中提供的情況行使審判權,判斷結果必須對相沖突的利益進行取舍,但無需決定是否單方面授予權利。
3、專利制度中權力機關唯一,即中國專利局,執行該制度時具有全國的統一性;而民事訴訟中的法院分不同地域和級別設有多個,雖然制度上應當是統一的,但執行主體的眾多常導致制度統一上的困難和執行上的差異性。
4、專利制度中的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常是合一的,在《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中混合規定;而民事訴訟制度中,對于相沖突的利益的實體規定是獨立于民事訴訟程序之外的,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而程序規定集中于《民事訴訟法》及《民訴司法解釋》等專門性規定中。
但是,兩者還是有很多共同點,否則就沒有借鑒的可能。這些共同點主要體現為:
1、兩者都有很嚴格、很復雜的程序規定,其程序對于實體的重要性是同等的。
2、兩者都是由享有權力的國家機關對社會公眾的行為(包括實體和程序)作出即時的或追溯的判斷,其結果直接影響公眾利益,具有普遍意義。兩者都因當事人的某種行為而啟動程序,且當事人的行為在程序中自始至終都可能產生法律后果。因此,對當事人行為的法律判斷是兩種制度所涉及的國家機關都普遍、經常進行的事務。
3、兩者所涉及的國家機關都追求正義和效率的價值觀,執行人員都要求有很強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素養。
4、對于專利制度中的無效宣告程序,往往也涉及對相沖突的利益的判斷和取舍,其過程和結果在實質上與民事訴訟相同。其口頭審理雖然在《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中被規定為一種正式的行政聽證會,但程序實質與審判中的開庭并無大區別。
以下所提到的幾點,正是基于兩者的上述共同之處,說明這些借鑒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他們的差異,要么解釋了這些借鑒未能變成現實的原因,要么昭示了這些借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三、對當事人行為的確認
如前所述,兩種制度中實際上自始至終都包含對當事人行為的法律認定。這種認定包括對當事人啟動專利或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的認定,在相關程序過程中的涉及程序或實體問題的行為的認定,同時也包括對程序啟動之前的當事人實體或程序行為的追溯認定。
以下對當事人的三種重要行為進行比較:啟動程序的行為、提交證據的行為、請求進行修改或變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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