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00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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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人民警察法》第21條
又從隱含的意義上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應當履行職責。第
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
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
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因此,本人認為在懸賞廣告中,對懸賞
人負有特定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的行為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但懸賞人
自愿給予行為人的報酬或行為人所在組織給予的獎勵則不在此列。
(二)有關懸賞廣告的撤銷(撤回)
1、懸賞廣告能否撤銷(撤回)
懸賞廣告是否可由懸賞人任意撤回?學說與立法體例均不一致。理論
界認為,如認定懸賞廣告性質為要約的,則可以撤回。如認定其性質為單
獨行為的,則不允許撤回,認為如允許懸賞人撤回,則行為人會因此蒙受
損害。本人認為上述觀點均不足取。懸賞廣告能否撤銷(撤回),應從實際
出發,現實中,行為人已著手完成指定行為,然而廣告因情事變遷而撤銷
(撤回),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為,行為人即使因此蒙受損失的,也不是
沒有補償的辦法,如果絕對不允許懸賞人撤回,仍使懸賞人承受廣告之拘
束力,未免過于嚴酷。因此,本人認為懸賞人可以有條件地撤回廣告。
2、懸賞廣告撤銷(撤回)的要件
(1)撤銷(撤回)必須在行為人未完成指定行為前做出。我國臺灣地
區《民法》第165條規定:"預定報酬之廣告,如于行為完成前撤銷時,除
懸賞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于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
害,應負擔賠償之責" 。⑨如果指定行為一經完成,契約因之成立,則不許
撤回,否則行為人將受莫大損害。縱使允許撤回時,懸賞人不知其指定行
為業已完成,其撤回也不發生效力,仍應向完成行為的人給付報酬。
(2)撤銷(撤回)須依與原廣告同一方法做出。其規定必須按與原廣
告同一方法做出,目的在于使行為人知曉懸賞人的意思。如果不能按同一
方法而用其他方法,仍能達此目的者,也無不可。
(3)懸賞人未放棄撤銷(撤回)權。懸賞人定有完成行為期限的懸賞
廣告,應視為懸賞人有放棄撤回權的意思表示,懸賞人于期限內不得任意
撤回。《德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a、懸賞廣告在完成行為前撤回。b、
撤回權限于以懸賞廣告同樣的方式通知時,或以特殊通知為之者,始為有
效。在懸賞廣告中不得拋棄撤回。在發生疑問時,對完成行為規定期限者,
視為已拋棄撤回權。"
3、懸賞廣告撤銷(撤回)的效力
懸賞廣告,因懸賞人的撤銷(撤回),確定不發生懸賞廣告的效力。其
結果猶如自始即未做出懸賞廣告。在撤回前即已著手于特定行為的,而于
撤回后完成,不得請求報酬給付。至于因指定行為的準備或實施,從而已
消耗的費用、勞力、時間所受的損害,是否能要求賠償,立法上各國有別。
在德國、日本民法上,除廣告知曉行為人已準備或著手情形的,以加損害
于該行為人為目的而廣告撤回的,應構成侵權行為外,并無賠償的義務。
瑞士債務法和我國臺灣民法則規定,除懸賞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
外,對于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的損害,負擔賠償義務。但以不超過預
定報酬為限度。
(三)有關公務懸賞廣告的規范和存在的問題
1、公務懸賞廣告是否合法有效
在刑事追緝馬加爵案中,公安部A級通緝令明確指出:"公安機關將對
提供準確線索的公民給予20萬元人民幣獎勵。發現線索舉報的公民,請撥
打110報警電話,或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凡知情不報,包庇或窩藏犯罪
嫌疑人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隨著馬加爵的落網,公安部、海南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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