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0247次
內
容來確定,如廣告中未確定,懸賞人也可在被評定的應募行為(作品)完
成、應募期結束、評定范圍確定后,再行確定評定人人選。應募人原則上
不享有對評定人人選的異議權。在廣告中未載明評定人或其產生辦法,且
后來懸賞人也未確定上述人選及產生辦法時,經一定合理時間,推定懸賞
人有自為評定人的意思而令其負評定義務。
實務中,還常出現所謂"優等空缺"的情況,如2004年3月18日,
主辦方263網絡集團上海分公司以"我們愛溝通,我們愛生活"為主題,
面向全國征集郵件妙語、Flash、漫畫、DV等多種原創作品,借此為263郵
件宣傳。這次比賽創造了很多記錄:8萬元的頭獎金額、260余件參賽作品
、
國內大批知名閃客參賽、作品點擊率極高......不過,最后引發閃客們憤怒
的,也正是這8萬元巨獎--7月13日,263上海分公司公布了比賽結果,
宣布頭獎空缺。一場原本堪稱Flash界盛事的轟轟烈烈的比賽,最終演變
成了口水戰。因主辦方在廣告中事先聲明:"本公司對本次活動擁有最終變
更和最終解釋權",相關法律專家認為若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主辦方存在欺
詐行為,參賽者和主辦方的矛盾是不太可能付諸法律的。⑾在本案中,如
評定人認為在眾多參賽者中無人可獲一等獎,而以二等獎作為最好成績,
從而自行免除其一等獎金給付義務;甚至還有出現被評定對象全部不合格
的情況。根據優等懸賞廣告內容,如懸賞人對評定結果保留全部解釋權,
或保留最優空缺或全部空缺可能時(如在廣告中預定一客觀標準,應募者
中可能確無人達到該標準時),空缺評定是合法的 。⑿反之,如優等懸賞
廣
告明定所有應募者中凡最優者即獲酬金,而未評出最優者時,可推定成績
最好的次優者為最優者,而由其取得向懸賞人請求支付依廣告給予最優者
的酬金之權;再次優者取得依廣告給予次優者之酬金請求權,依次類推。
七、關于懸賞廣告的立法建議
(一)對《合同法》的修改建議
在合同法中規定懸賞廣告(懸賞合同)的內容,包括懸賞廣告的定義、
成立時間、撤銷時限、給付酬金的幅度等。具體規定可考慮置于《分則》
部分,單設一章進行。
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可考慮增加以下內容:
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者,對于完成該行為的
人,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對于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的人(含無行為能
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同。"
2、"數人同時或先后完成前項行為時,如懸賞人對于最先通知者已給
付了報酬,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懸賞廣告中的不屬于同一性質,
不起同一作用的行為,數人在一段時間內完成的,應當按各人所起作用大
小來確定金額分配比例。"
3、"預定報酬之廣告,如于行為完成前撤銷時,應采用于原懸賞廣告
相同或更多更高的形式發布。除懸賞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或能
夠證明指定行為的完成對懸賞人已無實際意義,或能夠證明指定行為已由
其他途徑完成或替代完成外,對于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4、"優等懸賞廣告,指懸賞人在懸賞廣告中聲明僅對實施指定行為人
的優勝者給付懸賞金額,僅該優勝者享有懸賞金額權利的懸賞廣告。有前
款情形,由懸賞廣告所定的人判定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優勝者。懸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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