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0250次
拾得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是一種鼓勵,具有進步的社會意義。我國《民法通
則》現行規定表面看起來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實際上的社會效果
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導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極意義,那就是將拾得物
交還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為己有。
依上述理由,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將《民法通則》的規定
與懸賞廣告對立起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會實際情況的。即使在下述
的"假一罰十"的承諾的案件中,也應當維護商家承諾的嚴肅性和正常的
交易秩序,不得隨意否定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法院判決輕易否認懸賞廣
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極的社會意義,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
民事流轉的正常秩序。相反,承認懸賞廣告的合法性,對拾金不昧的行為
予以積極的鼓勵,有利于鼓勵公民和法人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遵守誠
實守信的民法原則,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因而是有積極的意義的。⑧
五、懸賞廣告中懸賞人和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懸賞人和行為人之間即產生相應的
權利和義務。
(一)懸賞人的權利和義務
1、懸賞人的權利
第一,接受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
在懸賞廣告中,懸賞人注重的是懸賞行為的結果,而不是懸賞行為的
過程。這就要求行為人在完成懸賞行為的時候,必須將這一行為的成果交
付給懸賞人,否則,只實施了懸賞廣告要求完成的行為而沒有將懸賞廣告
所要求的結果交付懸賞人,等于沒有完成懸賞行為。懸賞人在接受懸賞行
為成果時,有權查驗懸賞行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對于不符合懸賞要
求的成果,有權提出異議。衡量懸賞行為成果的標準,應當以懸賞廣告的
內容為準,懸賞廣告沒有明示成果標準的,按照通常的標準結合行為的內
容確認,以防止懸賞人借機推卸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二,懸賞廣告發出后,懸賞人享有撤銷權。懸賞廣告既然為懸賞人
所發出,懸賞人就有權撤銷,可以基于懸賞人的實際需要,由懸賞人以意
思表示而撤銷。這種撤銷權的行使,須在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之前為之,
懸賞行為完成以后表示撤銷的,懸賞廣告仍然有效。撤銷懸賞廣告須符合
形式要求,應當采取懸賞廣告的同一方式進行,或者采取多數人能夠知道
的方式進行。撤銷懸賞廣告的行為符合要求,即發生撤銷的效力,視為自
始無廣告,在有效的撤銷行為之后完成的懸賞行為,則不發生懸賞廣告的
效力。
在1996年安徽商家的"假一罰十"案中,安徽匯通商廈與合肥市百貨
大樓等商家共同發起"堅決不賣假貨"的倡議書,公開承諾"商品計量,
少一罰十;商品質量,假一罰十;商品價格,暴一罰十"。消費者王志明到
該商廈知假買假,在取得了購買的商品確系假貨的證據后,向匯通商廈索
賠,被拒絕,后向合肥市市中區法院起訴,要求匯通商廈給予貨款價格十
倍的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匯通商廈知假售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
責任,但是,關于商品質量假一罰十的承諾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具有
法律上的效力,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只能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賠償。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匯通商廈的銷售
行為合法,沒有以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原告的訴
訟請求不予支持,僅判決匯通商廈返還原告的購物款及利息。本案中,許
諾"假一罰十"的商家,在其"承諾"時,是有懸賞打假的勇氣的。但是,
在其真正要履行自己的諾言的時候,發現自己的"承諾"代價太大,因而
反悔,這等于是撤銷懸賞廣告。依據上述原理,懸賞廣告不是不能撤銷,
而是撤銷應當在應征人完成其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之前實施。行為人完成
了廣告中的指定行為,此時懸賞廣告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懸賞人再要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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