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0245次
(三)懸賞廣告合同成立的要件
須完成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完成廣告中的指定行為,是懸賞廣告中懸
賞人和行為人建立合同關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行為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懸
賞人承擔債務的前提條件。完成指定行為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三、懸賞廣告的分類
按懸賞廣告的內容和形式,本人認為可以將懸賞廣告分為普通懸賞廣
告、公務懸賞廣告和優等懸賞廣告三種。
1、普通懸賞廣告。這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普通懸賞廣告
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行發布。主要表現有:個人尋人、尋物啟
事;企事業單位提供獎金,對完成某項特定任務而給予獎賞等。
2、公務懸賞廣告。這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為更好地行使公權,
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向社會公眾發出求助信號,并對完成指定行
為的人給予獎勵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此類廣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
權自行發布。
公務懸賞廣告又分為行政懸賞廣告、刑事懸賞廣告和執行懸賞廣告三
種。行政懸賞廣告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發布。
如:政府發出通告,對諸如掃黃打非活動提供重要線索的人員給予獎賞;
刑事懸賞廣告由公安、檢察機關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發布。如:
公安、檢察機關通過張貼協查通告,承諾對于為緝拿在逃犯罪嫌疑人、罪
犯或其他偵查活動提供有效線索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執行懸賞廣告由
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發布。如人民法院發出通告,對
提供被執行人的去向及其財產狀況線索的人員給予獎勵等等。
3、優等懸賞廣告。這是指懸賞人以廣告方式公開表示,對在一定時間
內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數人中按照事先確定的標準評選為優等者給予報酬
的廣告。如:企業提供獎金征集企業名、商號、廣告詞、商標名與商標圖
案、技術難題解決方案,指出產品缺陷、服務不足之處,以及個人提供獎
金,征集姓名、筆名、藝名、簽字字體,提供建筑裝璜設計方案、貴重財
物購買配置方案等。
四、懸賞廣告的性質和法律效力
(一)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認定
在法律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怎樣確定,理論界歷來有兩種對立的學說,
一種是契約說,另一種是單獨行為說。
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
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 。②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
求
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
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
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支持單獨行為說的理由是:(1)按照單獨行為說的主張,懸賞人發出
懸賞廣告即受其約束,不管完成行為的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都不影響其
報酬請求權。而且,廣告發出后不得隨意撤銷,這對相對人有利。(2)按
照單獨行為說,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為,都
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而若采取契約說,則其行為能力對契約的效力存在
著影響。(3)按照單獨行為說,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只
要完成該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會產生承諾的效力等問題。(4)契
約說會產生一些復雜的問題,如抗辯權問題等。
司法實踐中往往采取契約說,即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契約,是為了喚
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合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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