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0017次
告成立 。③
本人認為,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在理論上均有缺陷,如將懸賞廣告簡
單地歸結為某一學說,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均要設置若干例外。但從司法
實踐來看,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即使采取
單獨行為說,也允許懸賞人有條件地撤銷其廣告,這種撤銷與要約的撤回
或者撤銷沒有差別;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完全可以理解為純獲利益的
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
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第6款的規定,這種行為的效力不受行為能
力的限制,行為能力對于單獨行為說或者契約說的效力沒有太大的影響;
契約說是以相對人完成特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只要完成特定的行為即構成
承諾,不會產生其他承諾方式所帶來的復雜問題。因此,采取契約說還是
單獨行為說,完全可以從習慣,法律怎樣規定沒有太大的差異。因司法實
踐中,契約說更易于理解,所以,本人認為采取契約說更為合適。正如我
國《民法學》教程中亦認為,將懸賞廣告解釋為要約為宜。
如上圖所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的方式聲明,對于完成一定行
為的人,按照廣告中公布的賞格,給予約定的報酬,它不同于普通廣告,
懸賞人的目的不僅僅是為引起人們的注意,而是為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
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廣告所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④ 如圖所示
:
要約 承諾 履行
┏━━━┻━━━┓ ┏━┻━┓ ┏━━━┻━━━┓
懸賞人 發布廣告,公布賞格 接受成果 支付報酬
行為人 完成指定行為 交付成果 取得報酬
從上圖可以看出,懸賞廣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懸賞廣告合同
是以廣告方式作為要約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
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懸賞廣告以廣告的方式作為要約,具備
要式合同的特征。第二,懸賞廣告是實踐性的有償行為。首先,懸賞廣告
是實踐性合同,而不是諾成性合同。懸賞廣告合同的實踐性,主要表現在
其承諾要件為行為人完成懸賞指定行為。懸賞指定行為一經完成,合同即
告成立。其次,懸賞廣告是有償合同。所謂的有償,就是對于完成懸賞行
為的人,懸賞人要按照要約的內容給付報酬。第三,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
的人發出。懸賞廣告合同的主體特征,是懸賞人一方始終是特定的,這與
一般合同并沒有不同,但行為人一方,在要約發出之時,是不特定的,如
果是特定的,則不構成懸賞廣告。第四,懸賞廣告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是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完成成果和報酬。
因此,應當將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認定為契約,但實際操作中仍有必
要對于契約說存在的問題,在理論上加以研究,提出完善的辦法。
第一,懸賞廣告的成立和因懸賞廣告而產生的行為人和懸賞人之間契
約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綜前所述,懸賞人只要依法以廣告方式對不特
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公布賞格,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而懸賞廣告契約關系
則要等到行為人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才能建立。
第二,對于不知道懸賞廣告內容的行為人應否將其行為認定為承諾的
問題,可以在立法上做出特別的規定,加以解決。例如《德國民法典》第
657條規定:"通過公開的通告,對完成某行為,特別是對產生結果懸賞的
人,有向完成此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義務,即使行為人完成行為時,未考
慮到此懸賞廣告者,亦同。"在這一規定中,"即使行為人完成行為時,未
考慮到此懸賞廣告者,亦同"的規定,顯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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