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劍 ]——(2005-9-22) / 已閱140022次
廣告中無指定判定人的,再由懸賞人予以判定。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
人,不得對判定中出現的實質性問題及判定結果提出異議,但對懸賞廣告
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懸賞廣告中判定標準私自更改的,懸賞廣告中判定
程序違背的除外。"
(二)對《民法通則》的修改建議
建議在《民法通則》第79條"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
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一句后面增加以下內
容:"若失主已在其發出的懸賞廣告中確定了酬金的,則按廣告聲明給付酬
金,若給予報酬高于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以所定之報酬;低于十分之
三的,拾得人可請求等于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
(三)對《廣告法》的修改建議
我國現行《廣告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
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
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廣告法》第一章第二條)。從這個意義上說
,
現行《廣告法》掛一漏萬,以偏概全,名不副實,沒有覆蓋所有的廣告種
類。因此建議《廣告法》作如下修改:
1、對《廣告法》所指的"廣告"重新進行定義和分類。
可將"廣告"定義為:廣告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通過一定
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向不特定的人介紹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尋求他人
幫助等而實施的行為。將廣告分為:公益廣告、商業廣告、政府廣告(告
示)、懸賞廣告等。
2、對懸賞人的主體資格,廣告相對人(行為人)的權利,廣告的格式
和內容的規范和審查程序,廣告的發布和撤銷(撤回),以及法律責任等進
行修改,明確哪些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哪些廣告屬于要約等等。
總之要將懸賞廣告等現實中存在的廣告形式納入法律進行規范,以利
于司法實踐。
E-mail:shenjian@hotmail.com
主要參考文獻:
1、《民法學》彭萬林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債法總論》黃茂榮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廣告法關聯法規精選》法律出版社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
意見(試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注釋:
①王澤鑒《民法債編總論》188頁
②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8年版,第57頁
③《民法學》司法部法學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彭萬林主編,第
485頁
④《民法學》司法部法學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彭萬林主編,第
4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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